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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一》基礎考點: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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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一年一度的全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又要到來,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在最後衝刺階段進行有效的複習,小編整理了《稅法一》基礎考點:車輛購置稅,一起來複習下吧:

《稅法一》基礎考點:車輛購置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稅法一》科目第六章第26講車輛購置稅

【知識點】:車輛購置稅

  考點1:車輛購置稅的特點

車輛購置稅是以在中國境內購置規定的車輛為課稅物件、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徵收的一種稅。

車輛購置稅的特點:

徵收範圍單一;

徵收環節單一;

徵稅具有特定目的;

價外徵收,不轉嫁稅負。

 考點2: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掌握)

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行為。

應稅行為包括:1、購買使用行為;2、進口使用行為;3、受贈使用行為;4、自產自用行為;5、獲獎使用行為;6、其他使用行為。

關鍵詞:取得(不論何種渠道)、自用。

【提示】

車輛購置稅徵稅區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應稅車輛的購置或自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購置稅納稅義務人的範圍包括單位和個人。

 考點3:應稅車輛

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提示1】2004年10月1日起對三輪農用運輸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提示2】車輛購置稅的徵稅範圍大於消費稅徵稅車輛的範圍。

 考點4:車輛購置稅的稅率

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統一比例稅率,稅率為10%。

對納稅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購置的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新增)

 考點5: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計稅價格=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不含稅價=(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注意】車購稅計稅依據中的包含因素和不包含因素

【提示】代收款項應區別徵稅:

(1)凡使用代收單位(受託方)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作代收單位價外收費,應併入計稅價格中一併徵稅;

(2)凡使用委託方票據收取,受託方只履行代收義務並收取代收手續費的款項,不併入計稅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稅。  考點6: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相關連結】這裡所謂進口自用車輛,指的是納稅人報關進口車輛並自用,不是指購買別的單位進口的車輛。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用以下公式計算: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注意】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於消費稅徵稅範圍的大卡車、大客車,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考點7:其他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注意】最低計稅價格、有效證明價格與核定價格的運用。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資訊,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運用規律】1、無價找價;2、低價找限;3、特事依據。

最低計稅價格的運用:

【無價找價】2015年2月1日前,納稅人自產自用、受贈使用、獲獎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凡不能取得該型車輛的購置價格,或者低於最低計稅價格的,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徵收車輛購置稅。

自2015年2月1日起,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教材未收錄)

【低價找限】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稅。

最低計稅價格的使用是有條件的:納稅人購買或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首先應分別按前述規定的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當申報的計稅價格偏低,又提不出正常理由的,應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核定計稅價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計稅價格=車輛進價×(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特事依據】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1、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重要)

【提示】此政策只適用於已交過車輛購置稅的已稅車輛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情況;

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的車輛。

2、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