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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稅收滯納金的十種情形

註冊稅務師 閱讀(1.09W)

你知道在哪種情況下要加收稅收滯納金嗎?你對稅收滯納金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加收稅收滯納金的十種情形的知識,歡迎閱讀。

加收稅收滯納金的十種情形

  一、滯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

(提示:主體限制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條件限制為計算錯誤,時間限制為三年內。)

  二、追徵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有特殊情況的,稅款和滯納金的追徵期可延長至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根據628號修正)第八十二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提示:5年之內未繳少繳稅款的數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五年內追徵。)

  三、偷、抗、騙稅應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提示:偷稅、抗稅和騙稅,稅務機關應無限期追徵。)

  四、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徵稅款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提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時間與相應稅種的申報期限或應繳納稅款的期限有關。)

  五、不予批准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提示:稅務機關作出不予批准延期納稅的決定時,可能已經超過納稅申報期,因此納稅人申請延期納稅可能要面臨繳納滯納金的風險。)

  六、企業清算所得稅逾期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應納所得稅。企業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提示:清算期間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那麼企業所得稅法認定的納稅人以前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在法定期限內仍可繼續稅前彌補虧損額。)

  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536號)明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稅務機關要執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提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八、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彙算清繳發生稅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明確,對於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及《辦法》的規定參加所得稅彙算清繳,而對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彙算清繳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九、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為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對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徵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

  十、代理人經資訊交換認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徵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明確,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其代理人應向稅務機關宣告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過資訊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稅務機關可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即批准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徵稅款,並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另外,對於稅收滯納金的加收,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執行,不適用行政強制法關於“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稅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稅款本金的問題,如果滯納金的加收超過稅款本身,仍應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加以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