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職場>

增值稅的滯納金會計分錄怎麼做

職場 閱讀(1.9W)

滯納金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增值稅的滯納金上交後,如何做會計分錄?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增值稅的滯納金會計分錄,希望對你有幫助。

增值稅的滯納金會計分錄怎麼做

  增值稅的滯納金會計分錄

上交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稅金)100

營業外支出 (罰款 滯納金)20

貸:銀行存款 120

轉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金)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稅金)1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0(分錄調整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金)100

營業外支出(罰款滯納金20)不能稅前扣除 在年底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增值稅滯納金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滯納金的法律本質是源於經濟學對於稅收的定義。認為稅是納稅人對國家的負債。故而滯納金的本質是對欠繳稅款人加收的佔用國家稅款的利息。

滯納金的計算與稅種無關,計算方法都是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解繳稅款之日至,每天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

  不加收稅收滯納金的十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形: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經批准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納稅人如果延期繳納申請不予批准要加收滯納金。換句話說,對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在延期繳納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三種情形:預繳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對延期申報納稅人按照規定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其不適用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即: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第四種情形: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240號)明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第五種情形:企業所得稅預繳匯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也就是說,企業在次年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補繳的稅款在5月31日前繳納入庫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形: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49號)明確,對2008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於2009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同樣,因2010年5月31日後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第七種情形: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稅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對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後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明確規定,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八種情形: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1199號)關於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明確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稅收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第九種情形: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稅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稅務機關只補徵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25號)在“致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一封信”中明確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稅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稅務機關只補徵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也不罰款,更不會作為偷稅處理,體現了稅收法治、人性的雙重原則。

第十種情形:雙定戶申報繳納高於定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稅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和關稅)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範圍。應注意的是,豁免的滯納金應嚴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範圍之內。

第十一種情形: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四川雅安地震災區恢復重建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3〕197號)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而核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3年12月31日。檔案明確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種情形:豁免歷史欠稅不加收滯納金。

《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及《關於豁免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稅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和關稅)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範圍。

第十三種情形:進入破產程式滯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這是由於,破產申請受理後發生的利息已經不屬於破產債權。因此,欠繳稅款將因破產申請受理而應停止繼續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種情形:利用世行貸款進口裝置進口稅不加收滯納金。

《財政部關於豁免國家環保總局利用世行貸款進口裝置進口稅滯納金的通知》(財稅〔2003〕208號),同意豁免國家環保總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間,利用世行優惠貸款開展環保資訊及宣教系統進口裝置欠交進口稅的滯納金,共5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