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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註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真題及答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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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註冊稅務師考試《稅務代理實務》真題及答案(下)
  三、簡答題(共6題,第1題5分、第6題7分,其餘各題均為6分)
  (一)
  某新辦的電腦公司,其經營業務有受託軟體開發和某品牌財務軟體的銷售、安裝、維護、培訓。在具體經營中,受託開發的軟體著作權,根據雙方協議約定有歸電腦公司所有、歸委託方所有和雙方共同擁有等三種情形;財務軟體的安裝、維護、培訓費有的隨同軟體銷售一併收取,有的在財務軟體交付使用後按次或按期收取。(假定電腦公司開發的軟體和銷售的財務軟體均經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
  問題:
  電腦公司取得的各項經營業務收入,哪些應繳納增值稅?哪些應繳納營業稅? (2008)第七章
  答:繳納增值稅的業務收入:
  1.受託開發著作權歸電腦公司的軟體;
  2.銷售品牌財務軟體;
  3.隨同軟體產品銷售一併收取的財務軟體安裝、維護、培訓費。
  繳納營業稅的業務收入:
  1.受託開發著作權歸委託方或雙方共同擁有的軟體;
  2.財務軟體交付使用後按次或按期收取的安裝、維護、培訓費。
  (二)
  甲企業是製造摩托車的內資企業,最近與乙企業合辦了一個摩托車經營公司。雙方協定,甲企業不投資現金,而以其製造的某品牌摩托車作為投資。假定該品牌摩托車當月的售價有高有低。
  問題:
  1.甲企業的這筆投資業務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2.甲企業的這筆投資業務的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2008)第八章
  答:l.(1)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應按該品牌摩托車當月的平均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在計算消費稅時,應按該品牌摩托車的當月最高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
  2.品牌摩托車投資,應將其分解為公允價格銷售該品牌摩托車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銷售摩托車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
  若該轉讓所得超過應納稅所得50%以上的,可在投資當期隨後不超過5個納稅年限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
  (三)
  某貿易公司2007年lo月25日從外地某鋼鐵廠購進螺紋鋼一批,鋼鐵廠於當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將發票聯和抵扣聯交給貿易公司業務人員。2007年11月4日貿易公司業務人員在返程途中被盜,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丟失。因此項購銷業務涉及金額巨大,貿易公司當即於2007年11月5日派相關人員去鋼鐵廠進行溝通,說明情況並希望鋼鐵廠再開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鋼鐵廠財務人員拒絕另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題:
  1.鋼鐵廠為什麼拒絕另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貿易公司在鋼鐵廠不另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怎樣才能取得此項業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3.貿易公司最遲應何時辦妥各項相關手續,才能保證此項業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2008)第七章
  答:l.鋼鐵廠拒絕另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因為:若再另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貿易公司應向鋼鐵廠取得該項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鋼鐵廠(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其(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3.貿易公司最遲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或2008年1月23日前)辦妥上述各項手續,併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才能保證此項業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四)
  根據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簡述折扣銷售在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上分別應如何處理。(2008)第七章第八章
  答:l.增值稅方面:
  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如果將折扣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營業稅方面:
  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於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賬並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註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人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3.所得稅方面:
  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五)
  某交通運輸公司2006年度利潤表顯示的“利潤總額”為-l20萬元,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無納稅調整專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顯示的“納稅調整前所得”、“納稅調整後所得”和“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20萬元,2006年度沒有上報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批事項。
  2007年8月市地稅稽查分局對該公司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稽查,發現該公司2006年6月“營業外支出”有一筆業務借方發生額為50萬元,稽查人員通過詢問和稽查有關憑證資料等,確認該筆業務是由於2006年6月該公司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內容包括:
  (1)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報廢,車輛購進原值為80萬元,已提折舊30萬元,保險部門賠償20萬元,淨損失30萬元;
  (2)因交通事故損壞了居民住宅,經協商賠償居民損失l2萬元;
  (3)交通事故系駕駛人員嚴重違章造成,交警處以罰款2萬元;
  (4)交通事故造成駕駛員及押車員受傷,救治費用合計6萬元。
  地稅稽查人員認為該公司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不準確,擬調整增加該公司2006年度應納稅所得50萬元,並調減以後年度可稅前彌補的虧損50萬元,同時依據《稅收徵管法》關於偷稅的處罰標準,按所偷稅額的50%處以罰款8.25萬元j(假定沒有其他涉稅事宜)
  問題:
  1.指出該公司2006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中存在哪些問題。
  2.指出市地稅稽查人員的處理意見存在哪些問題,並簡述理由。(2008)第十二章
  答:l.(1)該企業發生財產非常損失30萬元,沒有報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稅前扣除;
  (2)支付的交通罰款,不得稅前扣除;
  (3)救治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2.(1)該公司賠償居民的損失l2萬元,可以稅前扣除;
  (2)該公司屬於虛報虧損,不應依據偷稅標準處罰,應依據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的有關規定罰款。
  (六)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專門從事普通住宅商品房開發。2007年3月2日,該公司出售普通住宅一幢,總面積91000平方米。該房屋支付土地出讓金2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8800萬元,利息支出為l000萬元,其中40萬元為銀行罰息(不能按收入專案準確分攤)。假設城建稅稅率為7%,印花稅稅率為0.5‰、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3%。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允許扣除的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為l0%。企業營銷部門在制定售房方案時,擬定了兩個方案,方案一:銷售價格為平均售價2000元/平方米;方案二:銷售價格為平均售價1978元/平方米。
  問題:
  1.分別計算各方案該公司應納土地增值稅。
  2.比較分析哪個方案對房地產公司更為有利,並計算兩個方案實現的所得稅前利潤差額。(2008)第九章
  答:方案一:
  (1)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為91000×2000=18200(萬元)
  (2)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扣除專案金額
  ①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2000萬元
  ②房地產開發成本為8800萬元
  ③房地產開發費用=(2000+8800)×10%=1080(萬元)
  ④從事房地產開發加計扣除允許=(2000+8800)×20%=2160(萬元)
  ⑤允許扣除的稅費合計=18200×5%×(1+7%+3%)=1001(萬元)
  ⑥允許扣除專案金額合計=2000+8800+1080+2160+1001=15041(萬元)
  (3)增值額=18200-15041=3159(萬元)
  (4)增值率=3159÷15041×100%=21.O0%
  (5)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一扣除專案金額×速算扣除係數=3159×30%-0=947.7(萬元)
  方案二:
  該公司將房價適當調低,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到每平方米l978元,則售價總額為17999.8萬元,則:
  (1)增值額=17999.8-[2000+8800+(2000+8800)×(10%+20%)+17999.8×5%×(1+7%+3%)]=17999.8-15029.99=2969.81(萬元)
  (2)增值率=2969.81÷15029.99 ×100%=19.76%﹤20%
  該公司開發普通標準住宅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的20%,按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方案二對房地產公司更有利。
  兩個方案的實現的所得稅前利潤差:
  (18200-2000-8800-1000-1001-947.7)-[17999.8-2000-8800-1000-17999.8×5%×(1+7%+3%)]=-758.51(萬元)
  四、綜合分析題(共2題。第1題16分。第2題18分)
  (一)
  一、基本資料:
  樂居地板廠,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銷售各種實木漆飾地板(以下簡稱漆板),也接受委託加工實木漆飾地板。
  2008年2月期末: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8000元;各種增值稅抵扣憑證均合法有效並在規定的時間辦理了認證手續。
  二、2008年3月末有關購銷經濟業務如下:
  1.3月2日發出漆板一批,成本價格為100000元,委託代銷商代銷;
  2.3月7日向林場購進其自產原木一批,取得林場開具的普通發票註明:價款250000元;款項通過銀行轉賬付訖;
  3.3月8日發出原木一批,委託協作廠加工實木白坯地板,實際成本100000元;
  4.3月9日接受某裝潢公司委託定製一批特種漆板,裝潢公司發來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產車間進行加工;以銀行存款收取裝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購進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200000元,稅額34000元,開具商業承兌匯票一份;取得木材運輸部門通過稅務機關代開的運輸專用發票註明:運費8000元,裝卸費1000元,款項用支票付清;
  6.3月12日協作廠實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畢,提貨時,協作廠收取加工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4000元,稅額2380元,另代扣消費稅6000元,款項均已經支付。白坯實木地板收到後擬再生產漆板;
  7.3月13日因材料倉庫發生火災,部分庫存材料發生損失,經盤點損失情況為:外購原木30000元,外購木材20000元;
  8.3月15日新辦公樓在建工程領用漆板一批,成本價格為70000元(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為90000元);
  9.3月16日收到上月委託代銷商的代銷貨物匯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銷清單;
  10.3月18日上月銷售的一批漆板因質量有問題,經與購貨方協調,購貨方以8折購進,憑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20000元,稅額-3400元;同時款項也退還給購貨方;
  11.3月22日零售給居民個人漆板一批,價稅合計11700元,應居民要求上門進行鋪裝,另收鋪裝費2000元,款項均收到並繳存銀行;
  12.3月25日裝潢公司定製的特種漆板加工完畢,全部發給裝潢公司,按協議約定收取加工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7000元,稅額ll90元,餘款5190元裝潢公司尚未支付;
  13.3月28日廠門市部報來零售漆板收入合計351000元(按出廠價計算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開具普通發票,其餘部分未開具發票,所有款項已解存開戶銀行;
  14.3月31日代銷商發來本月代銷漆板清單,當月代銷收入價稅合計409500元,應付代銷手續費l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匯款項,收到代銷商匯款33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