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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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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同銷售貨物(8種情況)

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大綱

  (一)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委託方)

2、銷售代銷貨物(受託方)

(二)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和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倒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除外(統一核算、異地移送)

(三)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四)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7、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注意:

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贈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用於非應稅專案、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

【單選】下列行為屬於視同銷售貨物,應徵收增值稅的是( )。

A.某商店為服裝廠代銷兒童服裝

B.某批發部門將外購的部分飲料用於職工福利

C.某企業將外購的水泥用於基建工程

D.某企業將外購的洗衣粉用於個人消費

【答案】A

【多選】下列各項中,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徵收增值稅的`是( )。

A.將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B.動力裝置安裝

C.銷售代銷的貨物

D.郵政局出售集郵商品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