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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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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按規定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的內容

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精華

(一)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二)銀行銷售金銀

(三)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寄售商店代銷的寄售物品

(四)基本建設單位和建築安裝企業附設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製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凡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視同對外銷售,在移送環節徵收增值稅

(五)集郵商品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六)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徵收營業稅,其他單位發行報刊,徵收增值稅

(七)執罰部門和單位拍賣查處商品,拍賣收入作為罰沒收入,不予納稅。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應照章徵收增值稅

(八)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徵收增值稅。

(九)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

(1)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准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

凡是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築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徵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築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09新增)

【08 年單選】某具備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的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7年5月將自產的一批鋁合金門窗銷售給某銀行營業部並負責安裝,合同中註明收取款項共計70萬元(未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有關稅金由銷售方負擔。已知該企業生產此批鋁合金門窗的成本為40萬元,且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於上月認證並抵扣。該企業5月就此項業務應繳納( )。

A.營業稅0.9萬元

B.營業稅2.1萬元

C.增值稅7.48萬元

D.增值稅10.17萬元

【答案】D

【解析】由於未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不符合條件,所以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應納增值稅額=[70/(1+17%)]×17%=10.1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