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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稅法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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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註冊會計師稅法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其計稅價格由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和價外費用組成。還要注意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包括購買國產車、購買進口車。不論是購買國產車還是進口車,都需要注意需要併入計稅價格的專案。

併入計稅價格的專案不併入計稅價格的專案
(1)購買者隨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2)支付的車輛裝飾費(3)銷售單位開展優質銷售活動所開票收取的有關費用(各項費用在一張發票上難以劃分)(1)支付的控購費(2)銷售單位開給購買者的各種的發票金額中包含增值稅稅款

【提示】代收款項應區別徵稅:(1)凡使用代收單位(受託方)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作代收單位價外收費,應併入計稅價格中一併徵稅;(2)凡使用委託方票據收取,受託方只履行代收義務並收取代收手續費的款項,不併入計稅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稅。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特別提示】這裡所謂進口自用車輛,指的是納稅人報關進口車輛並自用。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徵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與進口環節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致。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於消費稅徵稅範圍的大卡車、大客車,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自產自用、受贈使用、獲獎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凡不能取得該型車輛的購置價格,或者低於最低計稅價格的,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徵收車輛購置稅。

(四)特殊情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1.減稅、免稅條件消失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稅率

其中,規定使用年限國產車按10年計算,進口車按15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未超過使用年限的,上述公式可簡化成:

國產車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應納稅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稅率

進口車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6.66667%)]×100%

應納稅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6.66667%)×稅率

2.未按規定納稅車輛應補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稅的,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的計稅價格,區分情況,分別確定徵稅。不能提供購車發票和有關購車證明資料的,檢查地稅務機關應按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徵稅;如果納稅人回落籍地後提供的購車發票金額與支付的價外費用之和高於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落籍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對其差額計算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