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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民營企業內審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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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是指民間私人投資、經營、享受投資收益和承擔經營風險的法人經濟實體,伴隨著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也應運而生。但由於相關審計法律法規並未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作出明確規定, 加之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的時間不長等原因, 使得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並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中小型民營企業內審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的知識,歡迎閱讀。

中小型民營企業內審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當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政策法規支援和相應的監督指導。

我國《審計法》中只規定對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並進行內部審計,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未作出相應規定,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只能參照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內容、方法和模式進行,難以符合民營企業的特點和生產經營實際。

  (二)企業業主及其管理人員不重視內部審計工作。

在民營企業中,存在對內審工作不理解、不重視、甚至認為內審工作可有可無的局面。有的規模以上民營企業雖然建立了內審部門,但往往是有其形式而無其實質內容,企業捨不得投入人力資本,內審人員在從事本職工作的同時,承擔著部分管理和運營職責,兼職現象較為嚴重。許多民營企業沒有單獨設定內審機構,只在財務部門配備一位審計人員去從事財務收支的稽核、成本費用的稽核等工作。

  (三)內部審計獨立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於民營企業管理體制滯後和內部審計定位不準確,使得內審部門在行使審計職能的過程中獨立性較弱。由於內審人員的`工作安排、薪資福利等受企業負責人支配,這使得他們在履行其檢查和評價職能時會產生顧慮,當企業領導授權批准的經營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不符合經濟效益原則時,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內審人員往往表現得無法作為。

  (四)內審範圍受到限制,內審工作難以保證客觀性。

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大多侷限於財務會計方面,使得內部審計僅履行了在財務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方面的檢查、評價職能,同時許多中小型民營企業內審工作是由企業財務部門兼管,使得財務與審計之間職能界限不明、職責不清,導致內審人員開展內部審計活動的客觀性受到嚴重影響。

  (五)內審職能範圍狹窄,職能定位主要是查錯防弊。

目前許多民營企業的內審工作基本上停留在賬項審計階段,主要是圍繞著財務資訊的真實性與完整性、政策法規的遵循及財產的安全與完整等方面展開,而缺乏對風險管理、經濟效益等進行審計評價,沒有對內部控制狀況、業務經營狀況等經營管理方面做出分析、評價和提出建議,因此無法發現和客觀地評價企業經營中存在的風險,也無法對企業業主提出實質性的管理建議。

  (六)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較差、審計質量不高。

許多民營企業的內審人員大多財務出身,缺少專業的審計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 。在審計手段上,主要依賴於手工查賬,計算機審計技術運用得很少,因此審計效率低下。在審計技術方法上,大多根據個人經驗判斷,較少使用統計抽樣的方法,導致無法根據審計抽樣結果來推斷總體,無法提出有效的審計意見或建議,很大程度制約了內部審計在管理中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