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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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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經過多年來的發展,從無到有,逐步發展壯大,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不斷改進、及時轉型,為實現企業發展目標、增加企業價值發揮更大作用。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知識,歡迎閱讀。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

  (一)為企業發展戰略和目標服務的水平較低

審計專案安排、審計內容重點未體現企業實現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目標的審計需要,得不到被審計單位認同,在保證企業實現發展目標和增加價值方面,未能發揮審計優勢。審計所涉獵的領域較狹窄,審計的單位、內容、環節存在盲區,審計覆蓋面較低。如:部分企業內部審計未開展併購企業前期調查、資產負債審計、盈利能力分析、併購合同審計、併購後運營管理情況審計;部分企業未圍繞企業發展目標和年度經營管理目標開展執行情況審計,不能及時發現執行偏差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部分企業未圍繞企業重大戰略和決策部署的執行情況,年度經營管理目標實現情況,重大經濟事項(工程專案)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效益,全面預算執行情況,淨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等開展審計監督活動,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二)審計職能作用未有效發揮

1、審計的確認服務職能未全面發揮。部分企業在傳統財務審計中,過於偏重於各項收支及資金活動的流程是否得到執行,忽視了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是否合規合法、是否合理有效等實質內容。在採購、銷售、合同、生產、貨幣資金、固定資產等重要業務迴圈專項審計中,一般偏重於流程執行情況,忽視風險和效益的分析評價。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部分企業目前只停留在年終對經營管理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確認,對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的動態過程缺乏日常審計措施和分析評價,對於制定和實施重大經濟決策是否合規有效、管理層是否廉潔從業等重要經濟責任審計指標和內容尚未涉及。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風險和內控問題及其他問題線索(如:與部門及基層工作交流、對基層解疑答惑和業務諮詢中暴露的線索等),未能及時展開調查,並及時糾正處理。部分企業風險管理審計和內部控制評價尚未系統開展,出具內控自評報告流於形式。部分企業主體審計工作還停留在“查錯糾弊”、“堵塞漏洞”的事後審計階段,事前防範和事中監督較少,不能做到防患於未然。

2、審計諮詢服務職能尚未實質開發。部分企業內審工作處於初級階段,未通過發揮諮詢服務職能,在改進組織治理、風險管理和控制過程,提高組織運作效率方面提供建議。

  (三)審計質量較低,質量管控能力較弱

部分企業內審部門對於可能影響客觀性和審計質量的事項不能及時向董事會和最高管理層報告,或者及時停止相關作業,未實行審計質量現場監督指導,內部審計分級複核範圍和責任不明確,未進行審計質量的內部考核與評價,未進行審計報告使用效果評估。審計方法落後,一般採用經驗判斷抽樣審計,未運用統計抽樣法,無法根據樣本結果評價總體;較少採用分析性複核方法,因素分析和原因分析不夠。部分企業未開發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工具,影響審計科學性、系統性及效率。部分企業未建立年度審計計劃管理和考核制度,缺乏年度審計計劃執行效果評價,專案審計計劃和實施方案缺乏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評估。

  (四)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報告基礎較差,審計處理不到位

部分企業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欠缺。有些重要的同類問題只取得部分證據,而大量非重要性問題取證量過大,造成審計資源浪費。部分企業不能在現場取得主要資料和證據,完成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和複核,往往依靠事後整理、補充大量資料。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內容簡單,沒有問題描述、定性依據、處理依據及處理建議,不能滿足三級複核和撰寫審計報告的需要。部分企業三級複核中各級複核的內容、重點、目標不明確,造成重複勞動,效率低下。部分企業審計報告的重點不突出,大多數問題不從實質性問題的角度描述,主要還停留在程式執行層次,避重就輕。部分企業處理、處罰意見不到位:部分企業審計報告缺乏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缺乏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部分企業未單獨安排後續審計,一般作為下次審計的內容。部分企業審計結果運用不到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配套,為納入考核內容,涉及企業職能部門完善制度、改進管理的內容往往得不到貫徹執行。

  二、原因分析

  (一)審計人員觀念、能力不適應工作需要

部分內審人員審計觀念未跟上企業發展的步伐,停留在傳統常規審計階段,沒有根據內部審計發展趨勢和企業發展需要及時提出和實施新的審計發展戰略,沒有在傳統審計確認服務(監督)職能的基礎上,積極變革,向諮詢服務職能轉變。為改進和完善企業治理,促進實現企業目標,提高企業價值服務的`觀念沒有樹立起來。審計的計劃、規劃缺乏戰略眼光和大思路、大思維,審計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實施缺乏可行的措施、辦法,具體工作中缺乏行動力、執行力,力度較弱。

  (二)審計組織體系建設與人員配備存在不足

部分企業未尚未形成健全的內部審計組織體系,審計人員數量及專業勝任能力存在不足,難以進行合理分工,難以完成計劃和方案確定的任務。部分企業未建立適當、有效的激勵機制。部分企業未根據審計人員層級和職業發展需要,確定合理的後續教育內容。部分企業未建立有效的內部審計人員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

  (三)工作關係及溝通不順暢

部分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與治理層或最高管理層的溝通較差,未積極主動地與領導層進行溝通,造成不能充分理解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關注的領域,不能充分滿足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資訊需求。部分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未能參加由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舉行的與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治理程式等有關的會議,難以瞭解重要經濟活動決策、執行、管理情況,造成審計工作被動。部分企業未能及時向董事會和最高管理層報告內部審計的新趨勢和經驗,並及時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部分企業未對企業各項經營活動或內部控制提供諮詢意見。部分企業與相關管理層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的溝通不足。

  (四)內、外審關係不協調

部分企業未建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機制,除工程結算審計外,多數內部審計專案未充分利用外部審計成果,未進行外部審計工作質量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