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稅徵稅範圍的一般規定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可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勞務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勞務(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
提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的勞務,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夠數時,交個人所得稅。
3、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提示:有形資產分為有形動產和不動產。增值稅的涉稅範圍涉及到的是有形動產;對於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徵收營業稅。有形動產≠流動資產 不動產≠固定資產 (例如汽車是有形動產;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等)
注意“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也繳納營業稅: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銷售按銷售不動產納稅,自建按建築業納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營業稅徵稅範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
(1)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稅務處理可以簡化為: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以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稅。
舉例:(1)電視機廠在銷售電視機時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增值稅;(2)歌廳在提供娛樂服務時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營業稅。(2)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營業稅的,營業額為應稅勞務營業額與貨物銷售額的合計。
2、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1)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專案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二)兼營行為
1、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經營非應稅(即增值稅徵稅範圍)貨物與勞務;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申報納稅。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提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處理,是2009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
舉例:某酒店主要經營餐飲和住宿業務,又在店內大堂開設了獨立核算的商品部,則該酒店的經營活動屬於兼營行為。
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三)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的區分
混合銷售 | 兼營 | |
是否同時發生 | 同時發生 | 不一定 |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物件 | 針對同一物件: ①同一銷售行為; 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 | 不一定: ①同一納稅人; 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 |
稅務處理 | 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合併徵收一種稅 |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
三、幾種特殊業務的徵稅規定(7種)
特殊業務 | 徵營業稅 | 徵增值稅 |
1、水利工程水費 | 屬於其向用戶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 |
2、集郵商品 | 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一律徵收營業稅 |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徵收增值稅 |
3、報刊發行 | 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徵收營業稅 |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徵收增值稅 |
4、銷售電信物品 | 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併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徵收營業稅 | 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而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徵收增值稅 |
5、林木管護勞務 | 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符合條件的免徵營業稅 | 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應徵收增值稅 |
6、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 | 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不銷售汽車的,應徵收營業稅 | 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徵收增值稅 |
7、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 | 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絡,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繳納營業稅 | 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必然聯絡,屬於平銷返利,屬於增值稅範圍(應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