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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處理

會計實操 閱讀(3.13W)

在對銷售貨物進行會計處理時,一方面要按增值稅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銷售額,核算“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一方面要按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銷售額,核算“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儘管兩類會計科目的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規定,但對銷售額的確認和計量並非完全不一致。當銷售貨物既符合增值稅規定,又符合會計確認收入原則時,“銷售額”的確認和計量完全一致。當銷售貨物符合增值稅規定,而不符合會計確認和計量收入原則時,“銷售額”的確認和計量不一致。對於“不一致”的情形,在會計人員不能完全熟悉增值稅法律規範和會計核算原則的情況下,對銷售貨物的會計處理很容易出錯。

關於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處理

  一、銷售額確認條件不一致時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指出: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與《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的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條件相比,增值稅所定義的“銷售貨物”只考慮了法律形式,並未要求考慮主要風險和報酬等問題。例如,企業銷售一批貨物,如果款項回收可能性不大,則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依增值稅規定要確認銷售;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會計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但依增值稅規定一般要在發出商品時確認銷售。此時,涉稅會計處理一般為:借記“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等,貸記“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1】甲公司為推銷一種新產品,承諾凡購買新產品的客戶均有兩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如果對產品使用效果不滿意,甲公司無條件給予退貨。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000件新產品,單位銷售價格為500元,單位成本為400元(產品增值稅率17%)。該種新產品已交付買方,貨款已收訖。

根據例1的資料,甲公司雖然已將產品售出,並已收到貨款,但是由於甲公司無法估計新產品退貨的可能性,這表明產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隨實物的交付而發生轉移。但按增值稅規定,增值稅銷項稅額為425000元。因此1月1日發出產品時,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292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25000

預收賬款             2500000

借:發出商品             20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0

另外,增值稅為了保證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和稅款抵扣環節的不中斷,對並沒有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流和其他經濟利益的特殊行為,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明文規定了視同銷售貨物的八種情形。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中,從會計處理來看,除“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外,其他行為得到了會計的認同,與會計上銷售額的確認計量是一致的。“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效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等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的,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從《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來看,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基本上與會計一致。既然稅法明文規定“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所以“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在會計上也沒有確認收入,貨物按成本轉賬;因增值稅規定視同銷售,則按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計算銷項稅。例如,將自產貨物用於建造房屋,則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2】某企業2008年10月份為某工程專案領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40件,該產品成本每件4000元,每件銷售價格5000元。增值稅率17%。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4000

貸:庫存商品             1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

  二、銷售額確認時點不一致時的會計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增值稅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時點即確認銷售的時點與會計確認收入時點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對於前者,涉稅會計處理為:借記“預收賬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對於後者。涉稅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銷售額計量不一致時的會計處理

無淪是從所得稅的規定,還是增值稅的規定來看,目前稅收計量屬性主要採用歷史成本和市場價值,尚未有依據現值計量的明確規定。所以,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仍然按合同約定日期的`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計算銷項稅,而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認會計收入。

【例3】2009年1月1日,甲公司採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裝置,合同約定的價格為2000萬元(不含稅),分5次於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並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大型裝置成本為1560萬元。在現銷方式下,該大型裝置的銷售價格為1600萬元。經測算,實際利率為7.93%。

例3中,甲公司發出商品時,應當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為1600萬元,長期應收款2340萬元。由於增值稅納稅義務並未產生,不確認銷項稅額。每年12月31日按應收款400萬元等額計銷項稅額68萬元,合計銷項稅額340萬元。因此,1月1日發出商品時,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應收款         234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600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74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600000

貸:庫存商品          15600000

每年12月31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會計處理為(略去對“未實現融資收益”按實際利率攤銷,衝減財務費用的處理):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68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00

例3在1月1日發出商品,不確認銷項稅額時,如果能將未來340萬元的應納稅額參照所得稅會計科目,使用“遞延增值稅負債”科目,則既恰當又易理解。遺憾的是,現行會計準則對增值稅會計的核算並未作出此類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所列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而會計對此類銷售額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對此類情形,仍然應堅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增值稅規定計量,“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按會計準則計量。

只要在稅收與會計工作中,做到熟悉稅法和會計準則,就能正確把握增值稅稅法與會計準則規定的差異及會計處理。對上述不一致的情形進行會計處理的總原則遵循:“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增值稅規定確認和計量。“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按會計準則確認和計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