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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口貨物不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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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是指我國有些企業在出口某些貨物時,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其出口貨物耗用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全部(如出口免稅不退稅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優惠的商品,根據規定計算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部分),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而應轉出,其會計處理為:

關於出口貨物不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例】某企業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業生產企業(該企業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優惠),購進用於出口產品的原材料,價款為200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材料已入庫,並投入生產。生產的產品出口後,其離岸價格為350萬元,按規定不予免、抵、退的增值稅為28萬元,6萬元為可用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抵扣。其會計分錄為:

(1)購進材料付款、入庫時:

借:材料採購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

貸:銀行存款   234

借:原材料  200

貸:材料採購  200

(2)產品出口後,抵扣或不可抵扣稅額的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2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8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6

  固資採用縮短折舊年限方式如何計提折舊

【問題】

我企業購置了一臺新裝置,欲採用縮短折舊年限方式計提折舊,請問稅收政策上有何規定?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裝置,為3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規定,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例】甲企業2008年12月取得一臺新裝置,原值376萬元,預計淨殘值16萬元,企業按規定辦理了加速折舊備案,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企業選用縮短年限法。

按照國稅發〔2009〕81號規定,企業可選用最低折舊年限為10×60%=6(年),縮短年限前,企業年折舊額為(376-16)÷10=36(萬元),月折舊額為36÷12=3(萬元)。縮短年限後,企業年折舊額為(376-16)÷6=60(萬元),月折舊額為60÷12=5(萬元),月折舊額提高2(5-3)萬元。

如果甲企業購置的裝置是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已使用年限5年,則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可享受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5)×60%=3(年),比原剩餘折舊年限縮短10-5-3=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