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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稅務登記

會計資格證 閱讀(2.94W)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徵納雙方法律關係成立的依據和證明。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應稅行為的納稅人,都應辦理稅務登記。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稅務登記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稅務登記

  (一)開業登記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a.開立銀行賬戶;b.申請減稅、免稅、退稅;c.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d.領購發票;e.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f.辦理停業、歇業;g.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二)變更登記

(1)適用範圍:改變名稱、改變法人代表、改變經濟性質、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辦理登出登記)、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增減註冊資本、改變隸屬關係、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開戶銀行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2)時間要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停業登記,停業期限不得超過l年。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徵收管理。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依法繳納稅款。

  (四)登出登記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l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l80日。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管證》。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開業或變更登記的同時應當申報填報稅種登記,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所填寫的專案,自受理之口起3日內進行稅種登記。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扣繳義務人包括代扣代繳義務人和代收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