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社會工作是一種助人的活動。如果說醫生的職責是為人們醫治生理上的疾病,那麼,社會工作者的職責首先是幫助那些在社會生活中遇到各種困難和問題的人。從最初的施捨、慈善行動發展而來的社會工作一開始就帶著鮮明的助人的特徵,成為一種充滿愛心的崇高的事業。
第一條 “蘇州市社會工作者協會”,英文名稱:“Suzhou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英文縮寫:“SASW。”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註冊登記的社會工作者、從事和關注社會工作教育和研究的單位和專家,市、市(縣)區社會服務機構及有關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也是為蘇州市社會工作制度配套的行業管理服務專門機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秉持“團結社工、發展專業、服務社會、促進和諧”的理念,為社會工作者及專業社會工作機構提供各類專業服務。積極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社會工作發展模式,推進本市社會工作職業化、專業化程序,為構建良好的現代社會服務體系、推動社會管理創新、促進蘇州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蘇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蘇州市干將路178號蘇州大學北校區逸揚樓B3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執行和宣傳國家、省、市有關社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推動社會工作職業化、專業化建設,促進我市社會工作健康發展。
(二)倡導助人自助的社會工作服務理念,協助政府部門從行業規範的角度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進行業務協調、監督、評估和指導;為各區市社會工作者協會提供指導和服務。
(三)培養職業操守,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自律。彙集一線社會工作者需求,積極反映、倡導推動行業發展的意見、建議,積極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四)接受市社會工作主管部門的委託,為全市社會工作者提供登記和註冊管理服務。
(五)開展全市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培訓及相關配套服務;組織社會工作者進行崗前培訓、後續培訓、督導人才專業培訓;提供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認證考試的考前培訓及相關配套服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為地方黨政幹部及社會工作用人單位人員提供社會工作知識培訓。
(六)宣傳社會工作理念,弘揚社會工作文化,塑造行業形象,提升行業地位。承辦各類宣傳活動,統一社會工作標識、形象,積極開發媒體合作和專業網站建設等。
(七)開展社會工作理論研究,承接國家及省、市級社會工作相關課題研究。組織行業交流,開展同境內外社會工作組織和團體的學術交流、培訓及專案合作,提高社會工作實務水平。
(八)開展各類社會工作評比表彰及學術交流、文化、體育活動,促進社會工作業內交流,推動社會工作行業整體發展。
(九)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完成與本協會宗旨相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為登記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領域的個人及其他關心和支援社會工作的相關人員。
單位會員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工作的社會團體以及關心、支援社會工作的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個人會員,還應具備:
(1)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並在民政部社會工作者資訊登記系統內登記,所在城市為蘇州大市範圍;
(3)直接從事社會工作,或在社會工作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貢獻。
(四)單位會員,還應具備:
(1)法人資格;
(2)與社會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公益性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需提供身份證影印件,單位會員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影印件;
(四)祕書處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認為合格的,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相關檔案資料的權利;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社會工作,促進本市社會工作的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其會員證:
(一)不符合會員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的;
(三)被行政部門吊銷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協會工作計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會費的變動;
(七)審議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祕書長,聘請顧問、高階顧問和名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訂協會工作計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社會工作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研究本協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五)組織祕書處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召集並主持祕書長辦公會;
(六)執行理事會決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