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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守則全文

社會工作者 閱讀(2.38W)

  (一)個人操守及素質

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守則全文

1. 社工是公共服務的專業提供者,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者,社會政策的宣傳者和重要執行者,社會管理創新的有力推動者,社會公平的積極維護者,社會建設的“工程師”。

2. 擁有良好道德品質、專業知識和技能,遵紀守法,盡職盡責,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社會進步。

3. 遵循平等原則,尊重每一個人的獨特價值和尊嚴,不因服務物件的出身、種族、國籍、性別、年齡、政治觀念、宗教信仰、社會及經濟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區別。

4. 全心全意為公眾服務,相信每個人都有發展的潛能,為滿足服務物件的自我發展、自我實現而努力工作。

  (二)工作守則

  1. 社工對社會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社會工作的政策、法規,大力宣傳社會工作的積極作用。

(2)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民眾的困難和問題並提出建議,努力推動完善社會福利政策和制度,促進提高整體社會福利水平。

(3)本著負責任和建設性的態度,鼓勵和組織群眾參與社會事務,發揮良好的正面導向作用。

(4)積極推動社會工作行業的整體發展,主動獻計獻策,促進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與創新。

(5)當突發嚴重自然災害或社會群體性危機事件時,社工有責任做出及時的專業視角反應,啟動危機干預預案,有效地開展專業社會工作,幫助人們走出災難的陰影,消除恐懼心理,重建生活。

(6)不得運用個人的知識、技能或經驗助長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2. 社工對用工單位

(1)服務至上、誠信為本,遵守用工單位管理制度,提供優質服務,認真完成服務指標和任務。

(2)尊重用工單位,誠意合作,共同成長,合理維護社工專業獨立性,在有矛盾時應坦誠相見,積極尋找合理友善的解決方法。

  3. 社工對社工機構

(1)向社工機構負責,遵守機構紀律、服從機構決定、維護集體榮譽,為其提供高效、優質的專業服務。

(2)作為社工機構的一員,積極維護社工機構整體形象,主動獻計獻策,提供諮詢意見,以提高機構的服務水準。在未經機構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用機構名義與外界聯絡,為私人事務招攬服務物件。

  4. 社工對社工專業

(1)堅持誠實﹑守信、盡責的工作態度,恪守職業操守及助人價值觀。

(2)努力學習和鑽研業務,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培訓,取得專業資格,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3)在專業資格、服務性質、服務方法及統計成效等方面應本著誠實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

(4)積極總結經驗,開展專業研究,推動深圳社會工作實務水平的總體提高。

  5. 社工對服務物件

(1)嚴守服務物件第一優先原則,在工作過程中確保服務物件生命安全。

(2)對服務物件負責,協助他們獲得適合有效的服務,使服務物件知悉其權利、責任、義務;承擔社會工作者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3)遵守保密原則。對在服務過程中獲得的資料,在與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應予保密,如因工作、法律等需要必須公開服務物件的資料時,應儘可能事先取得服務物件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社工機構的同意,並對可能識別案主身份的資訊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4)尊重服務物件的自決權,培養服務物件的自決能力;當服務物件的行為會傷害自己或他人時,社工可以對其自決權進行適當限制。

(5)不得濫用與服務物件的關係,藉以謀取私人的利益。

  6. 社工對同工

(1)互相尊重,平等競爭,取長補短,友好合作,共同提高。

(2)對於同工及其他專業人員有損服務物件利益的不道德行為,應採取適當行為予以制止;也應在有需要時維護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利益。

(3)尊重其他社工機構及社工,不擅自介入其他社工的服務物件,尊重服務物件的選擇權。

(4)合作開展個案時,社工與合作同工之間所作的保密性溝通,在未經資料來源者明確同意下的情況下,不得向服務物件透露與個案工作無關的溝通內容,如社工喜好評價等。

(5)盡力協助新同工建立、發展專業價值觀,輔助其學習專業知識與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