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司法考試>

2017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考點

司法考試 閱讀(3.13W)

導語:下面是關於司法考試《行政法》中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立、撤銷與合併的許可權和程式,你知道他們有什麼不一樣嗎?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考點

1、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國務院總理提請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2、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3、議事協調機構:

①設立上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

②設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承擔辦事職能的具體工作部門,議事協調機構自身不設立辦事機構,一般也不採取行政措施;

③為處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還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或者撤銷的期限。

4、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與合併:國務院辦公廳、部委、國務院直屬局等可以設立司、處兩級機構;部委管理的局可以設立司、處兩級,也可以只設立處級機構。

程式規定:

①司級內設機構的增設、撤銷或者合併:設立機構提出方案→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稽核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②處級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設立機構自主決定→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

我們應如何應對行政法的考試?

具體分析,我們可將考試中可能涉及的行政法考點分為三部分:

其一,與行政法有關的基本概念和原則,如行政主體,公務員和行政行為。在此部分需明確各個基礎概念,能區分各自的區別,以及記住各種關鍵詞

例:公務員的交流範圍在法律中的規定是( )。

A.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

B.可以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外部交流

C.可以與人民團體、群眾團體進行外部交流

D.可以與國有企業單位進行外部交流。

此題是從公務員交流制度出題考察,考察考生對知識點的熟記程度。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鍊。”故本題答案為ACD。

其二,常考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在此部分需注意什麼叫做具體行政行為,區分常考的幾種具體行政行為,並且需注重注意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和程式。

例:農民王某在賣菜過程中和市民李某發生衝突,造成市民李某輕微傷。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王某處以( )。

A.拘留 B.拘役 C.罰金 D.訴訟

此題從行政處罰的種類進行考察,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刑罰等相近,所以需要了解並進行區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種類。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分別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了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故本題答案為A。

其三,行政救濟,如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在此部分需區分常考的兩種行政救濟方法的區別和順序,明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的幾大主體。歷年的事業單位考試中很少涉及此部分內容,但大體仍應掌握。

例:訴訟的構成必須有( )方。

A.原告(控) B.被告(被控) C.證(證明人) D.審判(法庭)

此題其實是從訴訟法角度入手考察,但如若瞭解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內容,做對此題並不難。訴訟的構成必須有原告(控)、被告(被控)、審判(法庭)。故本題答案為ABD。

經過在上述總結,在準備行政法相關考點的時候一定要有所側重,以理解為主,輔以做題,熟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