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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考點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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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行政法》有哪些考點需要大家掌握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以下的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考點彙總,希望對大家的複習有所幫助!

2017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考點彙總

  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考點精粹:級別管轄

  一、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據此,除法律規定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應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管轄。

行政訴訟法作出這種規定的原因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地域往往是案件的發生地,與原、被告當事人較接近,節省費用、便於法院調查取證、執行以及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這裡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第13條規定是硬性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沒有裁量權。凡不屬於其他級別法院管轄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2.第13條規定並不排除裁定管轄。在發生基層人民法院因利害關係、管轄權爭議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情況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轄。

  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這類案件有:(1)專利申請案件;(2)宣告專利權無效或維持專利權的案件;(3)強制許可案件。

行政訴訟法規定發明專利行政案件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主要原因是:(1)發明專利案件的專業性很強,需要較高的科學技術能力;(2)這類案件的被告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應當與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一致,即以國務院各部門為被告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海關處理的案件。主要是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主要原因是:(1)海關的設定與分佈多在大中城市,與一般的行政區劃不一致。(2)海關的業務與政策水平要求較高,需要高度的統一性,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助於保障審判質量。

3.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規定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出於案件重要性的考慮,這些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影響範圍廣泛,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助於法院排除干擾。但是,實際上產生了國務院部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集中在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問題。

4.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重大、複雜”的客觀條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數眾多,在本轄區內影響較大;案件本身比較複雜,案件在查處方面有相當的困難與干擾;案件在本轄區內有示範作用。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重大、複雜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這裡需要注意:第一,被告須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第二,被告須是縣級以上政府,即縣政府,不設區的市的市政府、市轄區的區政府,以及縣級以上的市政府;第三,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均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不能附加案件影響重大或基層人民法院不宜審理等條件;第四,雖然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排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不意味著所有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這類案件屬於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集團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至少為5人以上。這類訴訟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徵用案件、城市規劃拆遷案件。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外行政案件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依據、客體或者執行涉及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具體而言,包括:第一,原告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案件的審理涉及國際條約的適用;第三,案件的客體是涉及國際關係協調的事項;第四,裁判的執行需要外國法院承認;第五,國際貿易、反傾銷、反補貼等行政案件。

這裡所說的“重大”,是指影響重大,即可能對國際關係造成嚴重影響。

(4)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複雜案件。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轄的情形,即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重大,不適合由自己管轄的,可以請求中級人民法院移轉管轄。

  三、高階人民法院的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如此規定的.主要原因是:(1)高階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和指導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工作,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提起上訴的案件和申訴案件。(2)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在本級行政區域內具有示範或者重要意義。這是“重大、複雜”一詞的本義所在。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最高的審判機關,主要任務是對全國各級各類的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運用司法解釋權對審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體應用問題進行司法解釋,以及審理不服各高階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訴案件。因此,它所管轄的必須是全國範圍內的確屬重大、複雜的行政案件。迄今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轄過第一審行政案件。

  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考點精粹: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裡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一般地域管轄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

2.一般地域管轄採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則。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為了:(1)便利當事人訴訟。(2)便於法院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3)尊重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效力的區域性。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能保證行政機關的依據與審判機關審查的依據的一致性,避免出現區域規範衝突。(4)防止濫訴。

3.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這種情況下,複議決定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簡單重複,審查的客體實際上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

4.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屬於共同管轄的一種情形。複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意味著原行政行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訴法解釋》第7條規定,所謂“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所謂主要事實,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事實,主要證據則是證明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在這裡,“改變”包括補充、替代、調換以及推理過程改變、重新認定等情形。(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所謂“改變”,包括增加、減少、調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條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釋,或者改變案件的定性。(3)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複議決定無論是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依據,只要最終在處理結果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適用該條款規定的訴訟管轄。處理結果的改變有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