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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爭議題糾正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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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法》爭議題糾正及解析

  司法考試民法爭議題:無效合同

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於乙、丙之間買賣電腦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確的?

(2002-3-2,單)

A 無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得變更或撤銷

根據依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言外之意。在其他情形下該類合同就是無效的。是故,長期以來,我們一直依據第51條將無權處分合同理解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型別。但是依據2012《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據此無權處分的合同變成了有效的合同。

 答案為B(本題當年的答案為C)。

  司法考試民法爭議題:環境保護法

某化工廠排放的廢水流入某湖後,發生大量魚類死亡事件。在是否承賠償責任問題上,該化工廠的哪些抗辯理由即使有證據支援也不能成立?(2006-3-65,多)

A 其排放的廢水完全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B 另一工廠排放的廢水足以導致湖中魚類死亡

C 該化工廠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

D 原告的賠償請求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3款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這就是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及抗辯事由。又依據《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汙染侵權是無過錯責任,汙染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規定的標準也不構成免責事由,故A、C項的抗辯不能成立。

本題的難點在於B項。另一工廠排放的廢水足以導致湖中魚類死亡並不構成某化工廠排放廢水導致魚類死亡的抗辯理由,此時兩個工廠構成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且直接結合,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1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題中幾家化工廠分別排放廢水到湖中致使魚類大量死亡,哪怕任何一工廠排放的廢水足以導致湖中魚類死亡,正好說明這些化工廠承擔連帶責任。既然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即使再舉出更多的化工廠,也是不能導致自己免責的。

《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故D項的抗辯也不能成立。

 綜上,本題答案為A、B、C、D。

  司法考試民法爭議題:婚姻法解釋

甲、乙結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遺囑,將其擁有的一套房子留給甲,並宣告該房屋只歸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09-3-20,單)

A 該房屋經過八年婚後生活即變成夫妻共有財產

B 如甲將該房屋出租,租金為夫妻共同財產

C 該房屋及租金均屬共同財產

D 甲、乙即使約定將該房屋變為共同財產,其協議也無效

此題在當年司法部公佈的正確答案為B,但是,自《婚姻法解釋(三)》出臺後,該題目已無正確答案。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據此,本題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甲的'財產,當無疑義,C項說法錯誤。

《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A項說法錯誤。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D項說法錯誤。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題中,甲一人享有房屋所有權,如甲將該房屋出租,作為孳息的租金應歸甲一人所有而非夫妻共有,故B項錯誤。

本題無解。(司法部當年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