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職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資,多次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發生爭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為報復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兒子江乙(17歲),唆使江乙將王某辦公室的電腦、投影儀等裝置砸壞,承諾事成之後給其一臺數碼相機為報酬。事後,甲公司對王某辦公室損壞的裝置進行了清點登記和拍照,並委託、授權律師尚某全權處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瞭解案情,江乙承認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訴要求黎某賠償損失,並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訴訟中,黎某要求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其勞動報酬。審理時,法院通知江乙參加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侵權人賠償損失,但對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請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請求均未作處理。
問題: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為本案當事人?各是什麼訴訟地位?為什麼?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製作的王某辦公室損壞裝置登記表、對損壞裝置拍攝的照片、律師尚某調查江乙的錄音資料。上述材料能否作為本案證據?如果能,分別屬於法律規定的何種證據?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託律師尚某代理訴訟的授權委託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字樣,尚某根據此授權可以行使哪些訴訟權利?為什麼?
4.一審法院對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如何處理?為什麼?
5.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黎某解決甲公司拖欠工資問題的途徑有哪些?
參考答案:
1.(1)王某不是本案當事人,因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訟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參加訴訟。
(2)江甲不是本案當事人,因為他未參與本案毀壞財物的行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訴訟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當事人,因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1)損壞裝置登記表不能作為本案證據;
(2)照片可以作為本案證據,屬於物證;
(3)錄音資料可以作為本案證據,屬於視聽資料。
3.尚某除不能進行和解、變更訴訟請求、承認對方訴訟請求、增加和放棄訴訟請求、撤訴以及上訴之外,其他訴訟權利均可行使。因為甲公司對律師尚某的授權屬於一般授權,尚某可以行使屬於一般授權範圍內的各項訴訟權利。
4.(1)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為主體不適格;
(2)法院應當裁定駁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只有經過勞動仲裁後,才能向法院起訴。
5.黎某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勞動報酬問題:
(1)與甲公司協商解決;
(2)請工會或第三方與甲公司協商解決;
(3)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4)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如果不服勞動仲裁,且黎某要求給付的勞動報酬數額高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