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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三卷《民法》試題及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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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項選擇題

2015年司法考試三卷《民法》試題及答案(三)

1.陳某與劉某二人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如就祖傳字畫的繼承權發生爭議,則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並將自動履行其裁決。"後雙方果然在繼承問題上發生爭議,試問雙方解決爭議的可行法律途徑是什麼?( )

A.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B.只能申請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C.只能申請雙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D.既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也可以申請仲裁

正確答案:A

解題思路:繼承糾紛不是仲裁管轄事項,故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訴

2.王某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美樂"飲食店賠償店內屋頂飾物墜落砸傷自己造成的損失3萬元,並向法院提供證人李某。"美樂"飲食店法定代表人張某對王某的傷情表示異議,申請醫療鑑定。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哪項法律關係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

A.王某與"美樂"飲食店之間的法律關係

B."美樂"飲食店與法定代表人張某之間的法律關係

C.證人李某與人民法院之間的法律關係

D.張某與鑑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應當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係

3.村民羅某與翟某因返還借款發生糾紛,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在翟某於調解協議達成後兩個月內返還羅某借款10,000元。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此製作了調解書,並將調解書送給羅某與翟某。兩個月後,翟某未按該調解書履行義務。在此種情況下,羅某可以怎麼辦?

A.羅某應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B.羅某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C.羅某持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借款問題經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證明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D.羅某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人民調解法》第32條

4.下列有關民事訴訟起訴與受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趙某訴戚某償還欠款一案,法院受理後查明其提出該訴訟請求已逾訴訟時效期限,且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應判決駁回趙某的起訴

B.妻子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周某離婚,後經法院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周某在6個月內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C.王老漢因與女兒贍養費數額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2008年7月判決其女兒每月向其付贍養費800元,判決生效。2010年1月,王老漢因患糖尿病,日常開支大增,再次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提高贍養費的金額,法院應當受理

D.卿某在居住的小區內將鄰居程某打傷,程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卿某賠償自己的實際損失。法院經審理判決賠償生效後,程某認為自己在小區內丟了臉,於是又向法院起訴,要卿某對自己所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人民法院對程某的起訴應當受理

正確答案:C

  二、多項選擇題

5.下列是關於民事訴訟程式和仲裁各自特點及相互關係的一些表述,正確的有:( )

A.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院應當適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B.請求仲裁機構解決糾紛,應當以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為條件,而進行民事訴訟則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相關協議

C.仲裁案件,通常情況下不公開審理,而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情況下應公開審理

D.審理案件的仲裁員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審理案件的法院審判員則原則上不可以由當事人選定,除非經人民法院院長同意

正確答案:BC

解題思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式實際上是一種特別程式,並非有對立當事人的一般民事訴訟,因此不適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A項錯誤依照《仲裁法》第31、32條規定,仲裁員可由當事人選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選定者,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而法院審判員則無論如何都不能由當事人選定,故D項錯誤

6.某俄羅斯所有的國際列車從莫斯科開往中國哈爾濱。列車尚在俄羅斯境內,美國公民甲在搬動行李時,不慎砸傷了下鋪的德國公民乙。火車到達哈爾濱時,乙向哈爾濱市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甲賠償損失,甲應訴。關於本案,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由哈爾濱市法院將案件移送給莫斯科市法院審理

B.本案是在俄羅斯的列車上發生的,應適用俄羅斯民事訴訟法審理

C.應由甲、乙協商適用美國或德國民事訴訟法

D.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應適用中國民事訴訟法審理

正確答案:ABCD

解題思路:涉外案件的管轄,中國法院根據牽連管轄,可以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在我國法院進行訴訟,訴訟程式適用中國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對此沒有協議空間

7.下列案件中,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審理的有:( )

A.某甲失蹤3年杳無音信,其妻到法院要求宣告某甲失蹤

B.某乙欠某丙3000元錢遲遲不還,某丙無奈之下請求法院向某乙發出支付令

C.甲貨輪和乙客輪在大連港內發生碰撞,甲方向當地海事法院起訴請求索賠

D.某戊與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以某戊工作能力欠缺為由未足額支付合同中規定的月薪,某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答案:ABD

解題思路:C項是海事糾紛,在《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以下簡稱《海事訴訟法》)通過後主要按照《海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在《海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民事訴訟法》

8.在以下選項中,關於爭議的解決方式說法錯誤的'是:( )

A.張三欠李四2000元錢遲遲不還,李四找到現擔任人民調解員的鄰居王五,在王五的說服下,張三歸還欠款。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屬於人民調解

B.王鵬與李強發生經濟糾紛,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自協議生效之日起第13日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依法確認該調解協議有效。如其後李強未履行協議,王鵬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C.馬剛在甲公司工作半年後,被公司開除,馬剛如果對公司開除自己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進行賠償

D.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丙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後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乙公司向丙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法院立案受理後,乙公司應訴答辯,但在審理過程中提出異議,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正確答案:ACD

解題思路:A項爭議解決方式屬於調解;B項參見《人民調解法》第33條;C項屬於勞動爭議,應先進行勞動仲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48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故D項錯誤。

  三、案例分析題

9.王某與李某系隔壁鄰居。因王某"十一"要結婚,重新裝修房屋。王某為了趕進度,要求裝修工人日夜裝修,產生的噪聲嚴重影響了李某一家的休息,李某多次與王某協商未果。。一日晚上7點,王某又指揮裝修工在牆上打眼,產生了很強的噪聲,李某遂又找到王某理論,雙方由此發生爭吵,引來鄰里數十人,紛紛勸說雙方忍讓。王某惱羞成怒,當眾指使裝修工馮某打了李某幾個耳光,並且告訴圍觀的人少管閒事。李某遭此羞辱之後,精神受到嚴重刺激,神經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企業因此將其辭退。治病、休養、生活無來源,李某身心、財產俱遭傷損。問題:本案中李某可以採取哪幾種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正確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行為主要有二:

一是裝修產生的噪聲干擾了李某一家的正常休患,屬於一種侵權行為;二是王某當眾指使他人打李某耳光,構成對李某名譽權的侵害。所以,李某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1)李某可以與王某通過讓步達成和解,互諒互讓、解決糾紛;

(2)李某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3)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王某的行為構成噪聲侵害和名譽權侵害,李某可要求王某停止侵害,並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並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4)李某可以提起刑事訴訟,王某的行為已涉嫌犯罪,侮辱行為嚴重的構成侮辱罪,屬自訴案件,李某也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四、論述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試題所提供的材料,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理論進行分析和論述。論述題要求觀點明確、說理充分、語言流暢、邏輯嚴謹、表述準確。

10.案情:四川成都的一名退休職工把某電視臺主持人趙某告上了法庭,他以趙某在接受某雜誌專訪時的言論有一句"他有一個團伙"為由,向法院提起侵犯名譽權之訴,而且索賠的標的就是一分錢,此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最近,除了有一分錢官司,還有一元錢官司。如北京市某法院就對李某狀告陳某及某報社名譽權糾紛一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共同賠償李某精神撫慰金一元整。請談談你對"一分錢訴訟"、"一元錢官司"的看法。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

正確答案:

不管是一分錢,還是一元錢,這裡的金錢都只是一個象徵。有人認為,這說明了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是件好事情。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斷者,鞋子是否合腳只有自己知道;是否要打官司、索賠多少,當事人自己有權選擇。而且權利本身就是無價的,一元錢官司的價值並非一元錢所能代表,特別是一些涉及公益內容的訴訟,社會效益明顯。從法律上講,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案範圍,不管標的多少,法院都應當受理。通過一元錢官司的公正判決,可以增強公眾對法治的信仰和信心。當然,也有人反對,認為一元錢官司是小題大做。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我的看法是,除了上面所說的公益性訴訟,不必要為一分錢、一元錢去較真。一分錢官司。實際上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隨著社會的轉型和政府職能的轉變,訴訟到法院的矛盾日益增多。人少案多,成為各地法院的一種普遍現象。要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用於處理各種矛盾,實際上關係到正義如何分配的問題。就像在醫院裡,同時來了一個生命垂危的病人和一個只擦破點皮的患者,醫院應當先處理哪一個的問題一樣,試想,如果法院都把精力用於處理一分錢、一元錢的官司,怎能保證其他案件能得到及時的處理呢?一分錢官司,與訴訟成本也不相稱。法院處理每一個案件,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就是一份筆錄紙的成本也不止一分錢。對當事人來講,還要花一定的訴訟費,普通案件的受理費至少得50元,再加上乘車到法院開庭的費用、聘請律師的費用等,遠遠不止一分錢、一元錢,實際上當事人也浪費了自己的時間和金錢,可以說是得不償失。一分錢官司,有違以和為貴的中華民族傳統。就像2004年第8期的《方圓》雜誌刊登的"爬梯之訴"一案中,評論員講的:"如果一個權利人於現實情況而不顧。就是要堅定不移地主張權利,不能做任何交通,大概不真是在維護權利、保護權利。"清康熙年間大學士張英,因其家人與鄰居發生地界糾紛,這樣寫信告誡家人:"千里修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維護權利是應當的,但也不能過度、過敏。在並非大是大非的問題上,何必錙銖必較?姚明起訴可口可樂公司侵犯肖像權的一元錢訴訟案,雙方達成了庭外和解協議,圓滿地解決了糾紛,這樣的效果不是很好嗎?一分錢官司,不符合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現在當事人面對糾紛,動輒到法院訴訟。其實,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把最後一道防線當成第一道防線,不僅法院面臨的壓力空前加大,而且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因為當事人對法院處理結果還不滿的話,就可能使用。

非理性的方式解決紛爭,更會使法院的解決糾紛功能的"藥效"降低,就像小毛病動輒使用抗生素的後果一樣。如果發生糾紛,非得要分個誰對誰錯怎麼辦?這時可以通過利用訴訟替代解決機制來處理,如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消費者協會、仲裁等來處理。一分錢官司,也難以實現當事人的初衷。當事人起訴的目的,很多時候是為了爭一口氣。然而一分錢官司真能給被告方以教訓嗎?可能未必。相反,被告方會認為,不就賠一分錢嗎?有什麼了不起的?一分錢的法律責任,會使司法權威顯得蒼白無力,根本達不到懲罰目的。如果這個官司真有價值,真要維權,又何必只索賠一分錢呢?難道僅僅是為了討一個說法嗎?法律不是萬能的,還是不要把法律判決當成道德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