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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司法考試《民法》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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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司法考試《民法》考點

  2017國家司法考試《民法》考點:動產質權的設立

(質押合同+交付)

(1)訂立書面合同

(2)交付標的物

A.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

【重點法條】:《擔保法解釋》第88條:出質人以間接佔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佔有人時視為移交。佔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後,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B.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

C.質權人曾經佔有質物又返還給出質人的,質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重點法條】:《擔保法解釋》第87條: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D.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的為準。

  2017國家司法考試《民法》考點:動產質權的效力

(1)對質權人的效力

A.質權人的權利

a、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b、收取孳息

c、轉質

【重點法條】:《擔保法解釋》第94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注意:承諾轉質――轉質不允許增加出質人的質物上的負擔)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d、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e、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f、保全質權的權利

【重點法條】:《擔保法》第70條: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B.質權人的義務

a、保管標的物

b、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重點法條】:《擔保法》第71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2)對出質人的效力

A.出質人的權利

a、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b、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c、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B.出質人的義務

【重點法條】:《擔保解釋》第84條: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汽車也可以善意取得質權)

  2017國家司法考試《民法》考點:權利質權

1、權利質權的設立

(1)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出質的從交付權利憑證之日成立

(2)以其他財產出質從登記之日成立

2、權利質權的標的

(1)有價證券出質: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基金份額、股權出質

(5)應收帳款出質(債權)

3、權利質權的效力

(1)關於出質權利的轉讓

A.權利質權成立後,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再將出質的權利予以轉讓。

B.在取得質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出質權利予以轉讓,但是因當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關於票據債權等出質的特殊規定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智慧財產權出質後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但不得轉讓該項智慧財產權而且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在取得質權人同意時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