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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司法考試 閱讀(2.0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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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案情】: 2010年10月,侯一明(戶籍所在地為甲縣)在甲縣的家中去世,他生前曾在乙縣某村居住過一段時間,留在乙縣的三頭耕牛是其全部遺產,由其大兒子侯大華接管佔有。侯大華的弟弟侯小華認為耕牛是父親留下的,應當有他一份,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對父親的遺產有繼承權。

當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進行訴訟時,侯一明的堂兄侯一城從國外歸來,也向法院提出了其是耕牛所有者。侯一城稱:爭議的三頭耕牛本來就不是侯一明的遺產,而是侯一城在出國前借給侯一明使用的,當時約定由侯一明免費照管耕牛,並可以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回國後再返還,這一口頭約定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

因此,侯一城要求加入到訴訟中來,認為雙方所爭的耕牛所有權完全歸自己享有,原、被告無權分割耕牛,並要求侯大華賠償侯一明死後這段時間擅自使用耕牛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參加訴訟。

在法庭辯論期間,侯小華髮現侯大華的訴訟代理人是審判長的妻子,於是提出要求審判長迴避的申請。

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侯小華親自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人民法院准許了原告侯小華的撤訴,裁定終止本案的審理。

  【問題】:

1.哪個法院有管轄權?為什麼?

2.侯一城是否有權利參加訴訟?為什麼?若其在侯大華與侯小華的訴訟過程中並未回國,待回國後發現法院的生效判決侵害了自己的權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濟?

3.在法庭辯論期間,侯小華能否申請回避?

4.對於侯小華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訴的做法是否正確?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麼變化?

【答案】1.本題考查的是專屬管轄。甲縣和乙縣人民法院對於本案都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為本案屬於遺產繼承糾紛,應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甲縣)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乙縣)人民法院進行專屬管轄。

2.侯一城有權利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指的是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獨立的請求權。本題中侯一城對於原被告爭議的三頭耕牛由獨立的請求權,所以可以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與到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華與侯小華的訴訟過程中並沒有回國,待回國後發現法院的生效判決侵害了自己的權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原判決。

3.侯小華可以提出迴避申請。《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迴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所以侯小華可以在法庭辯論期間提出。

4.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審判長迴避,並決定延期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4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本案中侯大華的訴訟代理人是審判長的妻子,法院應當決定審判長迴避。《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5.人民法院應當准予侯小華的撤訴。侯一城由第三人變成了原告,侯大華、侯小華成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