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選題)
甲公司欠稅40萬元,稅務局要查封其相應價值產品。甲公司經理說:“乙公司欠我公司60萬元貨款,貴局不如行使代位權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現金。”該局遂通知乙公司繳納甲公司的欠稅,乙公司不配合;該局責令其限期繳納,乙公司逾期未繳納;該局隨即採取了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關於稅務局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只要甲公司欠稅,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貨款,該局就有權行使代位權
B如代位權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 該局也有權直接向乙公司行使
C.本案中,該局有權責令乙公司限期繳納
D.本案中,該局有權向乙公司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一》真題第70題
【正確答案】 ABCD
【解析】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0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故A錯誤。
若稅務機關享有代位權,則代位權的行使方式為按照《合同法》第73條規定行使——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即代位權本質上是債權的延伸,應通過人民法院行使。故B所謂直接行使錯誤,CD可取限期繳納或強制措施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