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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考點:物權請求權與物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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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考點:物權請求權與物權法定

  一、物權請求權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

物權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佔有時,可以向非法佔有人請求返還原物,或請求法院責令非法佔有人返還原物。

構成要件

(1)請求人為物權人。①須為包含佔有權能的物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質權、留置權。抵押權人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全。②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雖非物權人,基於訴訟擔當,亦可作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③質權人與留置權人對無權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原因:質權與留置權的成立與維繫均以佔有為要件)。

(2)被請求權人為(相對於請求人的)現時的無權佔有人。①包栝直接、間接無權佔有人,不包括佔有輔助人;②請求時無權佔有人依然佔有該物。

  (二)排除妨害請求權

物權人雖然佔有其物,但由於他人的非法行為,致使物權人無法充分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時,物權人可以請求侵害人排除妨礙,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礙。

構成要件

①請求人為物權人。

②妨害人以無權佔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權的行使。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物權人有容忍義務的,無排除妨害請求權)。

④提出請求之時,妨害仍在持續中。

⑤被請求人為任何對物權為妨害之人(包括行為妨害人與狀態妨害人)。

  (三)消除危險請求權

佔有被他人妨害時,佔有人得請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請求權的相對人,為妨害佔有的人。

構成要件

①請求人為物權人。

②物權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現實危險。例如:鄰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現實可能性。再如:鄰人所有的`大樹欲傾倒於自己房屋上。

③被請求人為對危險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④提出請求之時,危險仍現實存在。

  二、物權法定

  (一)種類法定

1、概念。

種類法定。又稱“型別強制”,指哪些權利屬於物權,只能由《物權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規定。違反物權法定創設的所謂“物權”,不屬於物權。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過立法承認“居住權”為用益物權;法院不得在判決中承認“讓與擔保”為擔保物權;當事人約定創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頂多具有合同效力(債權)。

2、違反種類法定效果:

①不發生物權效力,該權利不屬於物權;

②若無其他無效事由,可產生合同效力。

  (二)內容法定

1、概念。

內容法定。又稱“型別固定”,包括兩方面的含義:(1)物權的內容(客體、權能內容)由法律確定,當事人不得約定與物權的法定內容不相符合的權能內容。例如,當事人不得約定某一所有權不具有處分權能;當事人不得約定在房屋上設立質權。(2)當事人的約定不得違反物權法關於物權內容的強行性規定。例如,當事人不得約定“流質契約”。

2、違反內容法定效果:

①不發生物權效力,增添權能的,無該權能,限制權能的,視為無限制。

②若無其他無效事由,可產生合同效力。

③具有其他無效事由的,合同無效。如“流質契約”的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三)效力法定

1、概念。

效力法定,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效力來確定物權的效力。例如,《物權法》第158條規定,未登記的地役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當事人如果約定未登記的地役權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則當事人的約定對於善意第三人“不算數”。(2)當事人不得改變法律關於物權效力的規定。例如,《物權法》第202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如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抵押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完成後兩年內行使抵押權,則抵押權的效力必須“縮短至”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

2、違反效力法定效果:

①不發生物權效力,該物權不具有該效力。

②若不涉及第三人,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該約定的效力(合同有效)。

  (四)公示方法法定

1、概念。

公示方法法定。指物權的享有和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例如,《物權法》第228條規定,以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關為信貸徵信機構,如果當事人在“公證機關”進行出質登記,則權利質權“未設立”。

2、違反公示方法法定效果:

①該約定不能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效果。

②無其他無效事由的,可產生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