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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司法考試 閱讀(2.41W)

案例分析題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資料,然後提出問題,在問題中要求考生閱讀分析給定的資料,依據一定的理論知識,或做出決策,或作出評價,或提出具體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或意見等。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幾道司法考試的案例分析題,大家可以閱讀學習。

2017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練習

  【案情一】

西部某開發公司與某教育局在一次公開募捐儀式上達成捐贈協議,由西部某開發公司向該組織捐贈某種健身器材100套,雙方約定交貨地點為該教育局所在地,但該教育局必須將該捐贈過程中的一些重要鏡頭在某電視臺用專題形式播出。協議書面訂立後,該西部某開發公司又與當地一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由該公司將這批貨運至該教育局所在地。請回答下列問題,

【問題】:

1.如果在運輸途中因遇到百年不遇的水災導致健身器材滅失,教育局能否要求該西部某開發公司再次發貨?

【答案】:

可以要求重新發貨。

參照《合同法》第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該批貨物交付地點在該教育局所在地,並由西部某開發公司負責運輸,應當認定該地點也是所有權轉移的地方,因此貨物的所有權並未轉移,西部某開發公司未履行相應義務,應當重新發貨。

2.如果健身器材滅失是由運輸商過錯造成,應由誰作原告向運輸商提起訴訟?

【答案】:

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西部某開發公司應作為原告向運輸商提起訴訟。

依照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主張違約責任。而且題中某教育局在運輸過程中並未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因而其無從主張權利。

3.如果該批健身器材運到目的地,但因質量問題導致數十名兒童在運動時受到傷害,造成損害3萬元,該西部某開發公司應否承擔相應責任?

【答案】:

本案中,西部某開發公司作為附義務的贈與人,應在新聞報道相應的費用限度內承擔責任。

參見《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4.如果該教育局未作相應宣傳,西部某開發公司能否撤銷該合同?

【答案】:

由於受贈人沒有履行義務,該西部某開發公司可以撤銷贈與。

《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但西部某開發公司行使撤銷權,應當在知道該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5.如果在簽訂捐贈協議後,西部某開發公司因經營狀況極度惡化無法履行協議,能否請求不再履行?

【答案】:

可以。

《合同法》第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6.如無特殊理由,西部某開發公司能否撤銷該捐贈協議?

【答案】:

不能。

本案中贈與合同屬於帶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同於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案情二】

【問題】

2012年,7月3日下午,湖南婁底市政府門前孫水河公園河段,一家三口在游泳時不慎落水呼喊救命,路過的小夥鄧錦傑聞訊下水救人。在三名救人者的幫助下,一家三口獲救,但救人者鄧錦傑因體力不支溺水身亡。據岸邊圍觀的市民稱,一家三口獲救上岸後馬上離開,有群眾阻攔,獲救者之一竟稱“關我屁事”。

對於以上事項,是否是無因管理,施救者的近親屬可否向獲救者請求無因管理之債。如果可以,是叫作賠償還是適當補償?

另外,對於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界限是什麼?有可能一方是無因管理行為,對方獲得是不當得利嗎?

【答案】

首先,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從您描述的情況來看,小夥的行為更符合見義勇為的概念,而不是無因管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小夥的近親屬是可以要求獲救的人,給予適當補償的。

其次,無因管理屬於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其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而不當得利屬於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均不會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由於不當得利是無法律根據的得到利益,而無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據,所以在法律適用上,無因管理排斥不當得利。

  【案情三】

某網架廠與王某訂立貨運合同,合同約定由王某將該廠貨物16.5噸(貨車核定載質量為16.8噸)在26小時內從甲地運至乙地。被告王某於6月30日14時裝貨後在原告網架發貨清單上(清單一式兩份)簽字。發貨清單中載明瞭貨到時間、地點及收貨人。嗣後,王某送貨行至某超限站,因超載被扣並被罰款3500元。當貨車到乙地后王某並未將貨送到目的'地,而是將貨車停至某停車場。雙方對超載罰款問題未協商一致,王某未經發貨方允許在發貨方支付運費後擅自將貨物拉回甲地。發貨方廠長於7月3日從乙地返回甲地與王某交涉,為索回由王某控制的貨物,網架廠在王某的要求下又付返回甲地運費3500元和罰款1000元。原告認為被告向其索要的運費7000元及罰款1000元無法律依據而提起訴訟。

【問題】

誰應對超載罰款負舉證責任及王某應否返還運費。

【答案】

一、因超載舉證責任分擔的確定。王某與網架廠在運輸合同中約定了載貨重量,王某雖辯稱其不存在配貨的情形,但不能證實原告託運貨物時存在對重量申報不實的情況。應當認定載貨量未超出貨車核定的載質量16.8噸,在運輸過程中,貨車一直在王某的支配下,發貨方網架廠從起運地點即脫離了對其貨物的控制,被告在途中存有配貨的可能性。王某有義務舉證證明罰款與原告貨物超載存在因果關係。而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網架廠貨物存在超載的情形,其向原告索要罰款1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返還。

二、運輸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王某與網架廠間存在運輸合同關係。王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及交貨方式履行義務。其未在指定時間將貨物交與收貨人,而是在控制網架廠貨物的情況下,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改變運輸路線將貨物拉回,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索要運費7000元無法律和合同依據,應當予以返還。原告的訴訟請求應受法律保護。

  【案情四】

1995年4月30日,A鋼材廠在報紙上刊登一則廣告,稱本廠現有2mm韓國產薄鋼板400噸,擬以低於市場定價200元/噸的優惠價格出售,5日內保證現貨供應,先來先買,款到後本廠立即負責送貨,過期廣告作廢。甲公司見報後認為有利可圖,遂於當日即給A廠發去一份訂單寫明購買100噸,並進一步明確最遲5月10日必須送到,並按 7800元/噸價格將款項通過銀行匯給A廠。 A廠於5月1日收到訂單,5月2日收到銀行匯款,A立即發傳真給甲公司:鋼板以8000元/噸計價,請補清餘款,款到5日內將貨送到。甲公司收到傳真後認為:由於當前的鋼材市場定價為8000元/噸,因此A廠8000元/噸的價格並無優惠,就於5月3日以傳真回覆:"價格與廣告所載不符,當前市場定價為8000元/噸,請依7800元/噸送貨。"但是由於A廠職員疏忽,未將傳真及時送達A廠廠長。5月4日,乙公司派人買走鋼板60噸後,A廠還剩90噸鋼板待售。5月5日A廠廠長才看到甲公司5月3日發來的傳真,立即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價格,但只能先送去90噸,餘貨15日送到,同時派車將90噸鋼材給甲公司送去。該車鋼材於5月9日送到。甲公司認為A廠未按約定數量送貨因而拒收貨物並要求A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

1.4月30日A廠廣告及甲公司訂單是什麼性質?為什麼?

【答案】:

A廠廣告是要約,甲公司的訂單是承諾。因為在A廠的廣告中明確地表明瞭標的物及其質量、價格的確定方法及"保證現貨供應,先來先買"的字樣,因此該商業廣告就是一份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而甲公司的訂單表明其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並寫明瞭購買數量,符合對承諾的規定。

【解析】:

本題是在考查要約邀請、要約、要約撤銷及承諾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規則。

依《合同法》第15條規定,商業廣告的性質原則上是要約邀請,惟在其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所謂符合要約規定,即是符合第14條所規定的內容具體確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諾等。

本案中A廠發出的商業廣告的內容,依法符合了要約的規定,應被視為要約。認定這一步,是解開全題的關鍵。既然A廠廣告構成了要約,那麼甲公司於當日發出的訂單隻能是承諾。該訂單于5月1日到達A廠,依《合同法》第25、26條規定,承諾於5月1日生效,該買賣合同宣告成立。

其後,A廠於5月2日發出的傳真不是對原要約的撤回或撤銷,而是協商與甲公司變更合同內容的要約,甲公司於5月4日回電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可變更合同。可見,甲公司與A廠未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

甲公司擬買100噸鋼材,合同亦是如此約定,後來A廠只送來90噸,甲公司對此是不能拒收的。因為拒收意味著解除合同。而依《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等規定,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A廠交付90噸鋼材,完成了90%的交貨義務,應認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債務,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2.A廠與甲公司是否成立了合同關係?若已成立,其成立及生效的時間為哪一天?

【答案】:

成立了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時間為5月1日訂單到達A廠時。

【解析】:

本題是在考查要約邀請、要約、要約撤銷及承諾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規則。

依《合同法》第15條規定,商業廣告的性質原則上是要約邀請,惟在其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所謂符合要約規定,即是符合第14條所規定的內容具體確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諾等。

本案中A廠發出的商業廣告的內容,依法符合了要約的規定,應被視為要約。認定這一步,是解開全題的關鍵。既然A廠廣告構成了要約,那麼甲公司於當日發出的訂單隻能是承諾。該訂單于5月1日到達A廠,依《合同法》第25、26條規定,承諾於5月1日生效,該買賣合同宣告成立。

其後,A廠於5月2日發出的傳真不是對原要約的撤回或撤銷,而是協商與甲公司變更合同內容的要約,甲公司於5月4日回電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可變更合同。可見,甲公司與A廠未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

甲公司擬買100噸鋼材,合同亦是如此約定,後來A廠只送來90噸,甲公司對此是不能拒收的。因為拒收意味著解除合同。而依《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等規定,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A廠交付90噸鋼材,完成了90%的交貨義務,應認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債務,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3.5月2日和5月3日A廠與甲公司雙方的傳真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答案】:

5月2日A廠的傳真屬於變更合同的要約。5月3日甲公司即表示不同意,因此原合同未變更。

【解析】:

本題是在考查要約邀請、要約、要約撤銷及承諾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規則。

依《合同法》第15條規定,商業廣告的性質原則上是要約邀請,惟在其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所謂符合要約規定,即是符合第14條所規定的內容具體確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諾等。

本案中A廠發出的商業廣告的內容,依法符合了要約的規定,應被視為要約。認定這一步,是解開全題的關鍵。既然A廠廣告構成了要約,那麼甲公司於當日發出的訂單隻能是承諾。該訂單于5月1日到達A廠,依《合同法》第25、26條規定,承諾於5月1日生效,該買賣合同宣告成立。

其後,A廠於5月2日發出的傳真不是對原要約的撤回或撤銷,而是協商與甲公司變更合同內容的要約,甲公司於5月4日回電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可變更合同。可見,甲公司與A廠未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

甲公司擬買100噸鋼材,合同亦是如此約定,後來A廠只送來90噸,甲公司對此是不能拒收的。因為拒收意味著解除合同。而依《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等規定,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A廠交付90噸鋼材,完成了90%的交貨義務,應認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債務,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