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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

司法考試 閱讀(1.46W)

導語:司法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相關考試案例,需要學習的小夥伴們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

  【案例1】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職員,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時不慎摔傷,住院治療兩個多月,花費醫療費若干。甲公司認為,肖某傷後留下殘疾已不適合從事原崗位的工作,於2007年4月9日解除了與肖某的勞動合同。因與公司協商無果,肖某最終於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區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公司減發的工資、公司2006年三季度優秀員工獎獎金等共計3.6萬元。

B區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後,肖某向與其同住一小區的B區法院法官趙某進行諮詢。趙某對案件談了幾點意見,同時為肖某推薦律師李某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並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辦法官劉某的手機號碼。肖某的律師李某聯絡了承辦法官劉某。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聽取了李某對案件的法律觀點,並表示其一定會依法審理此案。兩天後,肖某來到法院找劉某說明案件的其他情況,劉某在法院的談話室接待了肖某,並讓書記員對他們的談話內容進行了記錄。

本案經審理,一審判決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相關費用;肖某以各項費用判決數額偏低為由提起上訴。二審開庭審理時,由於一名合議庭成員突發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臨時代替其參加庭審。在二審審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執行的申請。2008年5月12日,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該判決由原合議庭成員署名。履行期屆滿後,甲公司未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肖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甲公司則向法院申請再審。

  【問題】

1.糾紛發生後,肖某與甲公司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2.訴訟中,肖某與甲公司分別應當對本案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二審中,肖某依法可以對哪些請求事項申請先予執行?對該申請應當由哪個法院審查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應當由哪個法院執行?

4.若執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採取哪些與金錢相關的執行措施?對甲公司及其負責人可以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5.根據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據何種理由申請再審?可以向何法院申請再審?甲公司申請再審時,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式如何處理?

6.本案中,有關法官的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

  【參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

2.肖某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與甲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②其受傷屬工傷的事實;③各項損失的事實;④未支付全額工資和獎金的事實。

甲公司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②減少肖某住院期間工資報酬的事實。

3.肖某依法可以對醫療費,住院期間的工資申請先予執行;肖某應當向二審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的裁定應當由B區法院執行。

4.①法院可採取以下與金錢有關的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②法院可對甲公司採取罰款的強制措施;對甲公司的負責人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為由申請再審;可以向某省高階法院申請再審;執行程式繼續進行。

6. 法官趙某向當事人洩露承辦人資訊;向當事人就法院未決案件提供法律諮詢;法官趙某提出法律意見;法官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私下會見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案例2】

【案情】張某與王某因口角發生扭打,張某將王某打成重傷。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王某同時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問題】

1.如果一審宣判後,張某對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王某對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帶民事部分認定事實都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應當如何處理?

2.如果一審宣判後,檢察院對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訴,本案的附帶民事部分沒有上訴。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民事部分有錯誤,二審法院對民事部分應如何處理?

3.如果一審宣判後,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沒有上訴也沒有抗訴,王某對本案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訴,在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錯誤,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4.如果一審宣判後,王某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上訴中增加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張某在二審中也對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訴,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5.如果在一審程式中,法院審查王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後,認為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對一審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判決中一併改判。

2.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民事部分按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3.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並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審理。

4.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5.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條件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6.(1)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2)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 審判人員 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3)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