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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習題

司法考試 閱讀(2.06W)

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試的勝利,我們就必須認真對待考試考試。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卷案例分析習題,歡迎學習!

2017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習題

  1、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數罪併罰

案例1:

張某,男,23歲。張某因犯盜竊罪於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間,張因病於同年7月11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當月,張某又繼續盜竊作案。在一年之內共盜竊23次,價值人民幣45000元。 法律 教育網

[問題]法院應對張某如何處罰?

分析:

張某的行為屬於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此情況,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並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後並的方式進行並罰。

案例2:

罪犯朱慶,1994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監獄根據朱慶悔改表現,依法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法院稽核了朱慶在獄中悔改表現及有關證據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釋,其假釋考驗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慶被假釋出獄後,盜竊作案5起,竊得財物價值1800多元。

[問題]法院應對朱慶如何處罰?

分析:

在假釋期內又犯罪]法院應對朱慶撤銷假釋。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遵紀守法,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並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後並的方式進行並罰。

案例3:

趙某,男,21歲。趙某於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趙某在緩刑考驗期間,某日騎車外出,將賣烤紅薯的夏某自行車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責趙,趙揮拳便打夏的臉部、胸部,致夏異骨粉碎性骨折(輕傷)。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問題]法院應對趙某如何處罰?

分析:

法院應對趙某撤銷緩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必須遵紀守法,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對於本案,法院首先應當對趙某撤銷緩刑。對其新犯之罪,若判處刑罰的,則應與原來的2年有期徒刑進行並罰;若不判處刑罰的,則收監執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2、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轉貸行為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為了牟取高額利息,於2003年9月2 6日,以借款經商為由,向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請借款2 0萬元。後存入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帳戶中。同月29日,周某將該筆借款借給了潘某(已捕),並將該帳戶上的錢轉存到某鎮新觀村五社原社長肖某中的帳戶上,由潘某用以付徵地款,周某向潘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截止2005年2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額利息共計5萬餘元。法律 教育網

[分歧意見]

本案關於周某的行為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犯罪。高利轉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信貸資金管理制度。高利轉貸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將套取的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以高於銀行的利率轉貸他人,獲取非法利益。高利轉貸,是指將銀行信貸資金以高於銀行貸款利率轉貸他人。具體高出銀行貸款利率多少,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要是套取的銀行貸款,即可成為本罪的犯罪物件。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高利轉貸罪 .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構成犯罪。按照“追訴標準”的規定,高利轉貸必須是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才能認定犯罪。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額利息共計5.1萬元,周某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貸款利息外,非法獲利3萬餘元,達不到5萬元的追訴標準,因此周某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周某不構成犯罪。

一些不法行為人則憑藉能向銀行獲取貸款的特殊條件,將從銀行以較低利息套取的貸款,轉而以較高利率轉貸他人,從中非法牟利,不僅使銀行蒙受了利率差的`損失,而且行為人只為獲取非法利息,根本不嚴格審查高利轉貸對方的還貸能力,導致銀行資金到期不能歸還,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執行中的金融秩序。因此,對這類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嚴懲。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高利轉貸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較大,是指將銀行信貸資金高於銀行貸款的利率轉貸他人後所獲利息差額部分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如果轉貸利率與銀行套取的信貸資金利率差額不大,但轉貸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的,其違法所得同樣可以達到數額較大,構成本罪。本案中,高利轉貸中的非法獲利只能是周們實際取得的0.837分,不能按周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計算實際的獲利,因為周某要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利息,所以只能以0.837分認定。 根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他人,涉嫌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額利息共計3萬餘元,達不到5萬元的追訴標準,因此周某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