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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法律對經濟關係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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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經濟師,是我國職稱之一。要取得“經濟師”職稱,需要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合格證書。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法律對經濟關係的調整。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法律對經濟關係的調整

1、“調整經濟的法律”和“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與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並列的一個法律部門,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調整經濟的法”:是調整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體,是一國所有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傳統法律體系的民法商法、近代的經濟法、調整國內經濟關係的法、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法律對經濟調整經歷三個階段:

①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是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②封建社會末期和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從最初的諸法合一發展為刑法、民法分離;以後又分民法、刑法、刑政法,以致發展到十幾個法律部門。這時期對經濟關係調整起主導作用的是民商法。

③當代社會,法律體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共同對經濟關係進行調整,同時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等也成為調整經濟關係的輔助性法律部門。

2、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的法律體系

①民商法。它處於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調整市場經濟力量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

1)市場作為商品經濟執行的載體,在體系上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是市場主體(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能作為獨立的、能動的主體進入市場。民事主體制度、商法中的合夥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資企業法律制度。

2)人類要進行物質資料的生產,首先要完成人與生產資料的結合。在法律上表現為物權法律制度和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

3)市場,在抽象意義上表現為各種交易關係的總和。

4)民事責任制度。主要體現在民法上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制度。

②經濟法。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法,其調整物件: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所形成的法律關係。

調整和規制:1)政府的巨集觀經濟管理活動,如企業市場準入、計劃法、財稅法、金融法、會計法、銀行業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2)政府對市場的管理活動,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3)國家直接從事的經濟行為,如政府採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③其他法律部門。主要還包括勞動法、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廣泛意義還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

3、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物件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係、市場管理關係、組織管理性的協作關係的法律規範的法律規範總稱。其調整物件有三類:

①經濟管理關係,是一種巨集觀管理關係。1)它是一種經濟關係,不同於行政指導關係;2)它以市場經濟體制為基礎;3)它是巨集觀領域的經濟關係;4)巨集觀經濟管理關係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如發展計劃、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併產生各種相應關係)。

②市場管理關係,是國家在市場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社會關係。包括:1)維護公平競爭關係;2)產品質量管理關係;3)消費者權益保護關係。

③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係,主要表現為:1)國家通過政府機構或設立企業、委託代理人直接參與經濟活動或經濟關係,如招標、定(購)貨、發包、出讓、信貸、擔保等發生的合同關係;2)平等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之間的經濟協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