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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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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理員是專案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專案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專案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要點

  一、安全監理規定:

1.1 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在施工中遵照執行。深度超過5m(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應有專項施工方案,必要時應有論證。

1.2 挖、運、填土機械進退場前,應察看行駛道路上的架空線路、橋樑、涵洞、便橋、地下管線等構築物,確認安全。必要時應對道路上的設施、地下構築物等進行驗算,確認安全。當危及其安全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經驗收合格形成檔案後,方可通行。輪式機械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1.3 在城區、居民區、鄉鎮、村莊、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員活動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時,溝槽、基坑外側必須設圍擋和安全標誌,夜間和陰暗處尚須加設警示燈。

1.4 測量釘樁、坑探時,不得影響地下管線等構築物的安全執行。

1.5 施工現場的坑、井必須加蓋或設圍擋、護欄,並由專人檢查確認安全。設圍擋、護欄時應設安全標誌,夜間和陰暗時必須加設警示燈。

1.6 溝槽、基坑穿越道路時,開工前應制定交通疏導方案,並經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施工中應在社會道路與施工區域之間設圍擋和安全標誌,並設專人疏導交通。需設臨時交通便線、便橋時,應設專人經常維護,保持完好。

1.7 施工中,溝槽、基坑應設安全梯或人行土坡道。嚴禁攀登撐木、土壁上下。安全梯、人行土坡道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其間距不宜大於50m。

1.8 施工中需設定行車土坡道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坡道寬應大於運輸車輛寬度加1.0m;縱坡不宜陡於l:6。

(2)坡道兩側邊坡應採取穩固措施。

(3)施工中應採取防揚塵措施。

1.9 使用平板拖車運輸大型施工機械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輸前應根據機械質量、結構形式、運輸環境等選擇平

板拖車,並制訂運輸方案,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運輸超限機械時,應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經

批准後方可實施。超高機械應有專人監管,並派電工隨帶工具保護途

中電力架空線路,保持執行安全。

(3)裝卸機械搭設的'跳板應堅固。跳板與地面夾角:裝卸挖掘機、壓路機不得大於15°,裝卸履帶式推土機不得大於25°。

(4)作業中尚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二、溝槽、基坑開挖安全控制要求:

2.1 土方開挖前,主管施工技術人員必須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形成檔案。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中涉及的各類地下管線、建(構)築物位置、現狀及

其保護方法。

(2)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2.2 開挖前應對地上障礙物妥善處理,對地下管線應按規定進行拆改或做出標記。

2.3 溝槽、基坑底部開挖寬度應滿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2.4 地層中有水時,應先將水位降至溝槽、基坑底設計高程50cm以下,方可開挖。

2.5 嚴禁掏洞挖土。

2.6 挖土時應按施工設計規定的斷面開挖。當土質發生變化邊坡可能失穩時,必須採取保護邊坡穩定的措施後,方可繼續開挖。

2.7 開挖土方不得擾動天然地基。由於條件限制,施工中可能發生擾動時,應在開挖前與設計、建設(監理)單位研究處理措施,並按設計規定處理。

2.8 在天然溼度的土質地區,地下水位低於開挖基面50cm以下,可開直槽,不設支撐,但槽深不得超過下表的規定:

溼軟亞砂、亞粘土:0.80m;亞砂、亞粘土:1.25m;粘土:1.50;堅實的粘土或幹黃土:2.00m;

注:直槽應根據土質情況設坡度,且不得陡於l:0.05。

2.10 當溝槽、基坑鄰近建(構)築物時,應在施工前對建(構)築物結構進行安全驗算,確認符合安全要求。需加固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2.11 在變壓器等供電設施附近挖土應遵守供電管理單位的規定。

2.12 開挖中對溝槽、基坑影響範圍內的已建地下管線和建(構)築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經常維護,保持完好。

2.13 在有支護的溝槽、基坑內挖土時,應採取防止碰撞支護的措施。

2.14 施工中發現危險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時,必須停止作業,保護現場,不得隨意搬動、敲擊,並按有關安全規定辦理。

2.15 作業間歇時,嚴禁施工人員在溝槽、基坑內休息。

2.16 採用混凝土灌注樁、碎石壓漿樁、旋噴樁等結構支護的溝槽或基坑,應先支護,待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規定強度後方可開挖。

2.17 挖除舊道路結構應遵守下列規定:

(1)現場應劃定作業區,設安全標誌,非作業人員不得入內。

(2)使用風鑽作業時,空壓機操作工應服從風鑽操作工的指令。

(3)挖出的道路殘渣應及時清理出場。

2.18 挖掘機挖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挖掘機在電力架空線路下方挖土,需線上路一側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確認現場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2)在距直埋纜線2m範圍內必須人工開挖,嚴禁機械開挖,

並約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

(3)在各類管道1m範圍內應人工開挖,不得機械開挖,並

宜約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

(4)挖土時應設專人指揮。

2.19 使用推土機推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深溝槽、基坑或陡坡地區推土時,應有專人指揮,垂直邊坡高度不得大於2m。

(2)兩臺以上推土機在同一地區作業時,前後距離應大於

8m,左右相距應大於1.5m。

2.20 人工挖槽應遵守下列規定:

(1)槽深超過2.5m時應分層開挖,每層的深度不宜大於2m。

(2)多層溝槽的層間平臺寬度,未設支撐的槽與直槽之間不得

小於80cm,安裝井點時不得小於1.5m,其他情況不得小於50cm。

(3)操作人員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橫向間距不得小

於2m,縱向間距不得小於3m。

(4)層間平臺應隨時清理,並檢查邊坡,確認穩定。

2.21 人工挖溝槽、基坑土方,採用起重機吊運土方時,現場自制與使用裝土容器應遵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DBJ 01—56—2001)第14章的有關規定。吊裝作業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三、土方堆運安全控制要求:

3.1 堆土應避開房屋、圍牆等建(構)築物牆體,當需靠其牆體堆土時,應依牆體狀況、堆土高度等對牆體進行驗算,確認安全。

3.2 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檢查井、閘室、地下管道等設施,並不得妨礙其正常使用和維護。

3.3 電力架空線路、變壓器等供電設施下方,不得堆土。

3.4 溝槽旁堆土,堆土距槽邊不得小於1m,高度不得大於1.5m。

3.5 土方運輸穿越橋涵、架空管道、架空線路的淨空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遇電力架空線路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運輸前,應現場踏勘,確認安全。

3.6 土方運輸中,遇機械、車輛、作業人員繁忙和道路較狹窄路段,應設專人指揮交通,確保安全。

3.7 存土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1)存土場應避開建(構)築物、圍牆和電力架空線路等。

(2)存土高度不得超過地下管道、構築物的承載能力,且不

得妨礙地下管線和構築物等的正常使用與維護,不得遮壓和損壞各

類檢查井,消火栓等設施。

(3)存土場不得有積水。

(4)存土場周圍應設護欄,並設安全標誌,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

(5)現場應設專人指揮機械、車輛。

3.8 棄土場的堆土應及時整平。作業時尚應遵守本細則第3.7款有關規定。

3.9 自卸汽車運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裝卸土方應設專人指揮。

(2)嚴禁車輛運土時車廂內載人。

(3)車輛在槽、坑邊卸土時,汽車輪胎與槽壁邊緣的距離應

根據運土車輛荷載、土質、槽深和槽壁支護狀況而定,且不得小於1.5m。嚴禁在斜坡側向傾卸。

3.10 使用機動翻斗車運土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3.11 使用手推車運土應裝設擋板。

3.12 使用輪胎式裝載機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作業區內不得有障礙物和非作業人員。

(2)機械行駛時,機上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禁止乘其他人員,

嚴禁剷鬥乘人。

(3)剷鬥不得在駕駛室上方越過。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3.13 使用推土機配合作業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四、管道交叉處理安全控制要求:

4.1 設計檔案未規定管道交叉處理時,應建議設計單位根據管道交叉的實勘資料,對管道交叉部位的加固補充設計。

4.2 管道加固措施應徵得管理單位的籤認。重要的管道加固,作業時應邀請管理單位現場監護。

4.3 作業中,嚴禁在加固的管線上行走和置物。

4.4 拆除加固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1)拆除吊架前,應邀請管理單位到現場,檢查驗收,確認

被懸吊管道下方支墊牢固,符合要求並形成檔案。

(2)吊架拆除後,管道下的空間,應及時回填夯實。壓實度應符

合約《北京市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術規程》(DBJ01—47—2000)的規定。

  五、溝槽、基坑回填安全控制要求:

5.1 管道胸腔或構築物肥槽回填前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渠頂部為預製蓋板時,必須待蓋板安裝完成,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回填。

(2)管道或構築物的預留孔,必須封堵嚴密,並達規定強度。

(3)需閉水試驗的管道,應在閉水試驗完成,確認合格並形成檔案後。

(4)需做水壓試驗的管道,試驗前應將管道介面以外的胸腔部位回填。

(5)填土前應檢查溝槽、基坑的邊坡,確認邊坡穩定方可回填;發現有坍塌危險時,必須先進行處理,確認穩定後方可回填。

(6)水池滿水試驗確認合格並形成檔案後。

(7)溝槽、基坑內有積水時,應將積水排除。

5.2 採用降水措施的溝槽、基坑,回填時排降水不得中斷,應保持地下水動水位在槽底0.5m以下。

5.3 有支撐的溝槽、基坑,還土時必須保持支撐的安全和穩定。嚴禁砸碰支撐結構。

5.4 管道、管渠兩側和井、室四周應對稱分層回填,還土高差不得大於30cm;管頂以上50cm範圍內不得用機械碾壓。

5.5 回填時,嚴禁掏洞取土。

5.6 向槽、坑內卸土時,應設專人指揮,槽、坑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帶。

5.7 採用自卸汽車、機動翻斗車向槽、坑內卸土時,車輛與槽、坑邊的距離應據土質、槽(坑)深而定,且不得小於1.5m;車輪應擋掩牢固。

5.8 用手推車向槽、坑內卸土時,槽邊應擋掩牢固,嚴禁撒把倒土。

5.9 採用推土機向槽、坑內送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向溝槽、基坑內推土時,應設專人指揮。

(2)作業中尚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5.10 採用裝載機向溝內卸土時,裝載機前輪與槽、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2.0m,輪胎必須擋掩牢固。

5.11 使用蛙式夯實機和振動衝擊夯夯實土方時,電氣接線與拆卸必須由電工負責,並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5.12 使用靜作用壓路機壓實回填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壓路機作業應設專人指揮。

(2)機械不得停置於土路邊緣、斜坡上和妨礙交通的地方。

(3)作業中尚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5.13 採用重型壓實機械和振動壓路機壓實,或較重的車輛在回填土上行駛時,管道或管渠頂部以上,應有一定厚度的壓實回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