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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清理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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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在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時,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一併委託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的工作範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等相關條款。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基礎清理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基礎清理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為有利於堤防工程基礎清理工程的過程控制,規範監理活動,依據招、投標檔案和專案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檔案”)以及工程設計檔案和有關工程施工技術規程、規範編制本細則。

本細則適用於堤防工程基礎清理工程。

  二、開工申請控制

2.1基礎清理工程開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按設計檔案、合同檔案和有關技術規範及現場地形條件,編制基礎清理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報監理站審批。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包括清理區域平面圖、剖面圖等)。

(2)施工佈置、運輸方式及場內道路規劃。

(3)清理方法、程式和施工作業措施。

(4)出渣、棄渣措施,渣料場堆置地點。

(5)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裝置、輔助設施及配置計劃。

(6)施工組織管理機構與質量保證措施。

(7)施工安全措施。

2.2上述檔案經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監理站,監理站審閱後限時返加審籤意見。

2.3監理站對施工組織計劃稽核批准後,施工單位可即時向監理站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站將於接受施工單位申請後的24小時內開出相應工程的開工許可證或開工批覆檔案。

2.4監理單位對施工所進行的任何對照檢查、檢驗和稽核,並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施工單位所應負的合同責任。

2.5如果施工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站報送開工申請所必須的檔案和資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合同責任。若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到監理站應退回的審籤意見單或批覆檔案,可視為已通過審議。

  三、施工過程監理

3.1測量放樣:

3.1.1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根據監理站批准的施工組織計劃按章作業、文明施工,加強質量和技術管理,做好原始資料的記錄、整理和工程總結工作。如需調整或修訂施工組織計劃,應報經監理站批准後才能執行。

3.1.2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注意做好測量工作。施工中的測量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設計圖紙和施工控制網點對清基工作區域進行測量放線,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測放、檢查清理的工作面。

(2)測繪和收集地形、斷面資料以及用來計量清理工作面面積的控制網點資料。

(3)按合同檔案規定和監理工程師要求進行的其他測量工作。

3.1.3為確保放樣質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誤和不應有的損失,必要時,監理站可要求施工單位在測量監理工程師直接監督下進行對照檢查和校測。但監理工程師所進行的任何對照檢查和校測,並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施工單位對保證放樣質量所應負的合同責任。

3.2基礎清理:

3.2.1基礎清理工作應遵循先坡頂後坡面、自上而下的原則,當採用其他方法進行施工時,應採取有效的質量保證措施,並事先報經監理站批准。

3.2.2進行基礎清理時,應將清基範圍內各個種建築物全部拆除。所有樹木、草皮、樹根、亂石、墳墓、腐殖土等均應清除。

3.2.3清基過程中,可將可用之物按不同用途分別堆置適當位置,嚴禁將清理出的草坪翻面堆放在清基範圍之內,以免造成質量事故。清基開挖、清除的棄土、雜物、廢渣等,應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

3.2.4當基礎清理過程中發現裂縫、滑動面等地質缺陷時,施工單位應採取以下措施:

(1)作好現場記錄並及時向監理站報告。

(2)檢索和收集汛期險情資料,並與現場情況進行對照,儘可能查出該部位事故產生的原因和發展的經過,瞭解當時處理險情時所採用的辦法,查明汛期臨時處理時填築和灌注的材料

(3)會同專案法人、設計、地質、監理工程師查明原因,及時提出處理措施報監理站審批後執行。

3.2.5清基過程中要認真做好排水工作,保證清基工作面上無積水;並要求做好水井和泉眼的堵塞工作。

3.2.6基礎清理的坡度應滿足設計要求,一般粘性土及溼陷性黃土土岸坡清理坡度建議不陡於1︰1.5,坡面清除後,其物理力學性質應符合設計要求。

3.2.7基礎清理工作面的範圍,一般要求應大於設計清基邊線30—50cm。基礎清理的深度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控制,監理工程師有權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確定基礎清理的深度。

3.2.8清理過程中堤身上的淋溝、沖溝及坑洞等應及時進行處理,對於延伸較長較深的堤身缺陷應及時進行回填。

3.2.9對淤泥、均勻中細砂、砂礫、溼陷性黃土及節理裂隙發育透水性較低大的'基礎,其處理方式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

3.2.10清理過程中揭露出的裂縫等地質缺陷及堤身上出現的滑坡應及時向監理工程師彙報,並有責任會同監理工程師做出處理決定。

3.2.11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若出現以下情況時,監理站有權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批准的施工組織計劃施工。

(2)違反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規程和勞動保護條例施工。

(3)不按規定的路線、區域出碴、棄渣。

(4)出現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等情況。

(5)其他違反工程承建合同檔案的情況。

(6)監理工程師有權採取口頭警告、書面違規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合同責任,均由施工單位承擔。

3.2.12當施工進度託延時,監理工程師有權按合同檔案規定,要求施工單位採取趕工行動,增加裝置、人員、材料等資源投入或調整施工措施計劃,並重新報監理站審批後執行。

3.2.13基礎清理完畢後,施工單位應及時進行施工測量,主動配合監理工程師進行地形測量複核和驗收工作。並應提供以下資料:

(1)基礎清理工作面的平面圖、剖面圖等。

(2)基礎清理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資料。

(3)基礎清理施工報告(主要包括施工過程,施工技術,施工機械及人員安排情況,工程變更,施工違規、違約情況,工期、質量、投資目標控制情況等)。

(4)施工原始記錄資料。

(5)監理站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3.2.14基礎清理工作中,監理工程師的質量檢驗工作均應在施工單位三級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且不減輕施工單位應承擔的任何合同責任。

  四、其他

4.1基礎清理工程按100m長劃分為一個單元工程。

4.2每一基礎清理單元工程結束後,施工單位應填報《堤防工程堤基清理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組織質檢員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後,報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以作為評定本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的依據。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按有關規程、規範和有關監理檔案執行。

4.3工程計量支付按合同檔案和有關監理工作規程中的規定執行。

4.4本細則未列之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檢驗標準,按合同檔案、設計檔案和有關施工技術規程、規範及質量評定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