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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考試證書註冊

監理工程師 閱讀(3.1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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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考試證書註冊

  註冊管理: 以下內容摘錄自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二章 注 冊

 第五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註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註冊。

 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對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

(四)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3年。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

(三)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監理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

(三)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註冊、延續註冊或者變更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從事工程監理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未達到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的;

(五)以虛假的職稱證書參加考試並取得資格證書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登出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登出註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登出註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或者告知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被登出註冊者或者不予註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繼續教育要求後,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註冊。

  證書註冊解答:

問:證書註冊(是否需要註冊,到哪裡註冊)?

答: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建設部門申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