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考中心公佈了新的《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於2017年2月3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有哪些變動呢?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臨床執業醫師註冊政策兩大變動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年臨床執業醫師註冊政策兩大變動
國家醫考中心公佈了新的《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於2017年2月3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有哪些變動呢?
變化一:不予註冊的情形由四條增加為八條
不予註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4)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5)重新申請註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6)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7)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註冊的;
(8)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4)、(5)、(6)、(7)均為新增加的不予註冊的情形。
變化二:醫師可以多點執業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執業助理醫師只能註冊一個執業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