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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護士考試護理管理:護理的立法程式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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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立法程式具有民主性、公開性、交涉性及自律性等幾大屬性。以下是護理的立法程式的步驟的相關內容,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執業護士考試護理管理:護理的立法程式的步驟

  護理的立法程式的步驟

護理的`立法程式的步驟:依法建立起草委員會、確定護理立法目標、起草法律檔案、審議和通過、評價、修訂與重訂。

護理立法從醞釀到頒佈實施都要經過一個嚴肅的立法程式,一般分下列五個步驟:

  (一)依法建立起草委員會

護理法起草委員會是由國家或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建並通過指派、宣佈、授權而具有立法機構權威性的職能機構。護理立法起草委員會的成員一般由護理專家、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司法工作者組成,一般為非常設機構。其成員在有高素質、高資歷,具有高度代表性,是唯一具備護理法條文解釋權的法定代表。

  (二)確定護理立法目標

護理起草委員會成立後的第一使命,是確定護理法立法的目標,即明確護理法條文應該涉及的範圍,其內容應以符合本國現狀,又儘可能與國際慣例相適應為基本準則。

  (三)起草法律檔案

起草過程一般按照集體討論擬定與分工起草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彙總草案初稿後,提交相關的組織或會議審議後方能定為“試行草案”。

  (四)審議和通過

護理法規草案的審議一般分兩種渠道進行,即按法律草案部分和具體教育培訓及服務實踐法規部分分別審議。前者的審議,在我國一般要經過地方乃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手通過,後者一般由政府主管部審批同意。通過後的法律草案全文即可由政府頒佈試行。

  (五)評價、修訂與重訂

護理法規的實施大多分為試行或正式施行兩個階段。試行期一般為2~3年,在試行期結束前,國家授權起草委員會通過全面收集對試行過程中所反映的意見,作進一步修訂,再提交立法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審議通過或批准,最後由政府宣佈施行。

護理法的重訂,一般在正式施行若干年後,根據國家經濟文化的狀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