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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單打比賽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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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球比賽中設定臨場裁判或信任制都要執行規則。那麼單打的比賽規則有哪些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網球單打比賽競賽規則

  網球單打比賽競賽規則

第一部分

網球規則

1.場地

網球場地為長方形,長度為23.77米(78英尺),單打比賽的場地寬度為8.23(27英尺),雙打比賽的場地寬度為10.97米(36英尺)。

場地由一條球網從中間處分隔開,懸掛在網繩或金屬繩上,附著或繞在1.07米(3.5英尺)高的兩根網柱上。球網應充分伸展開,填滿兩個網柱之間的空間,網孔的大小應確保球不能從中間穿過。球網中心的高度應為0.914(3英尺),並用中心帶向下繃緊固定,網繩、金屬繩和球網的上端應當用一條網帶包裹住,中心帶和網帶均應完全為白色。

·網繩或金屬繩的最大直徑為0.8釐米(0.33英寸)。

·中心帶的最大寬度應為5釐米(2英寸)。

·球網兩側的網頻寬度應當在5釐米(2英寸)與6.35釐米(2.5英寸)之間。

雙打比賽中,每側網柱的中心應距雙打場地的外沿0.914米(3英尺)。

單打比賽中,如果使用單打球網,每側網柱的中心應距單打場地的外沿0.914米(3英尺)。如果使用雙打球網,那麼球網要用兩根高1.07米(3.5英尺)的單打支柱支撐起,每側單打支柱的中心距單打場地的外沿0.914米(3英尺)。

·網柱的邊長/直徑不應超過15釐米(6英寸)。

·單打支柱的邊長/直徑不應超過7.5釐米(3英寸)。

·網柱和單打支柱不能高出網繩2.5釐米(1英寸)以上。

球場兩端的界限稱為底線,兩側的界限稱為邊線。

在兩條單打邊線之間畫兩條距球網6.40米(21英尺)與球網平行的線,這兩條線稱為發球線。球網每一邊的發球線和球網之間的區域,被一條發球中線分成相同的兩部分,稱為發球區。發球中線應當和單打邊線平行並且與兩條邊線的距離相等。

每一條底線都被一條長10釐米(4英寸)的中心標誌分為相等的兩部分,中心標誌要畫在場地內並且和單打邊線平行。

·發球中線和中心標誌的寬度為5釐米(2英寸)。

·除底線的最大寬度可以為10釐米(4英寸)外,場上其他線的寬度均應介於2.5釐米(1英寸)和5釐米(2英寸)之間。

場地的所有測量都應以線的外沿為基準,場地上的所有線的顏色均必須相同,並且和場地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除附錄Ⅳ中另有規定的以外,在場地、球網、中心帶、網帶、網柱或單打支柱上均不允許放置廣告。

除上述場地外,附錄Ⅶ中的“紅色”和“橙色”場地可以用於10歲及以下組別的比賽。

注:底線和後擋板之間,以及邊線和側擋板之間的最短距離標準可參見附錄Ⅸ。

2.永久固定物

場地上的永久固定物,不僅包括後擋板、側擋板、觀眾、觀眾看臺和座位,場地周圍和上方的所有其他固定物,而且還包括處於各自規定位置的主裁判、司線員、司網裁判和球童。

在使用雙打球網和單打支柱的場地上進行單打比賽時,網柱、單打支柱外側的球網部分屬於永久固定物,而不能視其為網柱和球網的一部分。

3.球

網球規則中批准的比賽用球必須符合附錄Ⅰ的具體要求。

國際網聯負責裁決某種球或模型是否符合附錄Ⅰ的標準,以及是否可以批准用於比賽。國際網聯既可以主動作出此類裁決,也可以根據相關方的申請裁決,包括運動員、器材生產廠商、國家網球協會或其會員等。此類申請與裁決應當按照國際網聯相應的審查與聽證程式來進行(參見附錄Ⅺ)。

賽事組織方必須在賽前公佈:

a.比賽中用球的數量(2個、3個、4個或6個);

b.換球的方案。

如果換球,可採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種:

i.規定某單數局結束後換球。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熱身活動用球的原因,比賽中第一次換球必須比規定的局數提前兩局進行。平局決勝局在換球時算作一局,平局決勝局開始前不應換球。在這種情況下,換球應當推遲到下一盤第二局開始前;

ii.在每盤開始前換球

如果球在活球期破裂,這一分應當重賽。

判例1:如果在一分結束後發現球變軟,這一分是否應重賽?

答案:如果球只是變軟而沒有破裂,這一分不應重賽。

注:在按照網球規則進行的比賽中,任何用球都必須是由國際網聯釋出的已被列入官方目錄的批准用球。

4.球拍

網球規則中批准的比賽用拍必須符合附錄Ⅱ的`具體要求。

國際網聯負責裁決某種球拍或模型是否符合附錄Ⅱ的標準,以及是否可以批准用於比賽。國際網聯既可以主動作出此類裁決,也可以根據相關方的申請裁決,包括運動員、器材生產廠商、國家網球協會或其會員等。此類申請與裁決應當按照國際網聯相應的審查與聽證程式來進行(參見附錄Ⅺ)。

判例1:球拍擊球面是否允許有一套以上的拍弦?

答案:不允許,規則中提及只能有一組交叉弦(參見附錄Ⅱ)。

判例2:如果弦穿在了一個以上的平面上,是否可以認為拍弦是大體一致和平整的?

答案:不可以。

判例3:減振器是否可以裝在拍弦上,如果可以,應當裝在什麼位置?

答案:可以,但只能裝在交叉弦外側。

判例4:在一分未結束時,運動員的拍弦意外斷裂,他可以用這把球拍繼續比下一分嗎?

答案:可以,但賽事組織方特別禁止的除外。

判例5:在比賽中的任何時候,運動員可否使用一把以上的球拍?

答案:不可以。

判例6:可以在球拍內嵌入會影響擊球特性的電池嗎?

答案:不可以,比賽中禁止使用電池、太陽能電池或其他類似的產生能源的裝置

5.局分

a.常規局

在常規局的比賽中,應首先報發球運動員的得分,計分如下:

無得分 —— 0

第一分 —— 15

第二分 —— 30

第三分 —— 40

第四分 —— 本局比賽結束

若兩名運動員/隊都得到三分,則比分為“平分”。“平分”後如果一名運動員/隊得分,則比分為“佔先”,如果“佔先”的這名運動員/隊又得分,他便贏得了這一局;如果“佔先”後是另一名運動員/隊得分,則比分仍為“平分”。運動員/隊需要在“平分”後連續得到兩分,才能贏得這一局。

b.平局決勝局

在平局決勝局中,使用阿拉伯數字0、1、2、3等計分。首先贏得7分並淨勝對手兩分的運動員/隊贏得這一局及這一盤。決勝局有必要進行到一方運動員/隊淨勝對手兩分為止。

輪及發球的運動員在平局決勝局中首先發第一分球,隨後的兩分由他的對手發球(在雙打比賽中,對方隊中輪及發球的運動員進行發球)。此後,每一名運動員/隊輪流連續發兩分球,直到平局決勝局結束(在雙打比賽中,隊內發球順序應與該盤發球順序相同)。

在平局決勝局中首先發球的運動員/隊應當在下一盤的第一局首先接發球。

其他批准的備選計分方法可參見附錄Ⅴ。

6.盤分

盤分有不同的計分方法。主要的計分方法是“長盤制”和“平局決勝局制”兩種。比賽中可以使用其中任何一種計分方法,但必須在賽前宣佈。如果使用的是“平局決勝局制”的計分方法,還必須宣佈決勝盤採用“平局決勝局制”還是“長盤制”。

a.“長盤制”

先贏得6局並淨勝對手兩局的運動員/隊贏得一盤。一盤有必要進行到一方運動員/隊淨勝兩局為止。

b.“平局決勝制”

先贏得6局並淨勝對手兩局的運動員/隊贏得一盤。如果局數比分達到6:6時,則須進行“平局決勝局”。

其他批准的備選計分方法可參見附錄Ⅴ。

7.賽制

比賽可以採用三盤兩勝制,先贏得兩盤的運動員/隊贏得比賽;或採用五盤三勝制,先贏得三盤的運動員/隊贏得比賽。

其他批准的備選計分方法可參見附錄Ⅴ。

8.發球員和接發球員

運動員/隊應當分別站於球網兩側。發球員是指發出第一分球的運動員,接發球員是指準備回擊發球的運動員。

判例1:接發球員可以站線上外的場地上嗎?

答案:可以。接發球員可以站在同側的場地內或場地外的任何位置接球。

9.站位和發球的選擇

在準備活動開始前,通過拋硬幣的方式決定比賽的第一局站位和發球/接發球權。拋硬幣獲勝的運動員/隊可以選擇:

a.在比賽的第一局中選擇發球或接發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手選擇站位;

b.選擇比賽的第一局站位,在這種情況下,對手選擇發球或接發球。

c.要求對手作出以上任意一種選擇。

判例1:如果準備活動被中斷,運動員離開了場地,雙方運動員/隊是否有重新選擇的權利?

答案:是的,原拋硬幣結果仍然有效,但是雙方運動員/隊都有權利重新選擇。

10.交換場地

運動員應在每一盤的第一局、第三局和隨後的每一個單數局結束後交換場地。運動員還應在每一盤結束後交換場地,但當一盤結束後雙方所得局數之和為偶數時,運動員須在下一盤第一局結束後交換場地。

在平局決勝局中,運動員應在每6分後交換場地。

其他批准的備選方案可參見附錄Ⅴ。

11.活球

除了發球失誤或呼報重賽之外,該球從被髮球員擊出開始到該分結束為止為活球。

12.壓線球

如果球壓線,則這個球被認為是落在以該線作為界線的場地之內。

13.球觸及永久固定物

如果活球落在正確的場地內後觸到了永久固定物,則擊出該球的運動員贏得該分;如果活球在落地前觸到了永久固定物,則擊出該球的運動員失分。

14.發球次序

在常規局結束後,該局的接發球員在下一局中發球,該局的發球員在下一局中接發球。

雙打比賽中,在每一盤第一局開始前,由先發球的那隊決定哪一名運動員先在該局發球。同樣,在第二局開始前,他們的對手也應當決定由誰在該局先發球。第一局發球的運動員的搭檔在第三局發球,第二局發球的運動員的搭檔在第四局發球。這一次序一直延續到該盤結束。

15.雙打的接發球次序

在每一盤的第一局,首先接發球的那隊要決定哪一名運動員在該局接第一分發球。同樣,在第二局開始前,他們的對手也應當決定哪一名運動員在該局接第一分發球。先接第一分發球的運動員的搭檔應當接本局的第二分發球,這一次序一直延續到該局和該盤結束。

接發球員接完發球後,該隊中的任何一名運動員都可以擊球。

案例1:可以允許雙打隊伍中的一名運動員單獨和對手進行比賽嗎?

答案:不可以。

16.發球動作

在即將做出發球動作前,發球員必須靜止站在底線後(即遠離球網的那一側),雙腳位於中心標誌的假定延長線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

然後,發球員應當用手將球向任何方向丟擲並在球落地前用球拍將球擊出。在球拍擊到球或未能擊到球的那一刻,整個發球動作即被認為已經完成。對於只能使用一隻手臂的運動員,可以用球拍完成拋球。

17.發球程式

在常規發球局中,發球員在每一局都應當從場地的右側半區開始,交替在場地的兩個半區發球。

在平局決勝局中,第一分發球應當從場地的右半區發出,然後交替從場地的兩個半區發球。

發出的球應當越過球網,在接球員回球之前落到對角方向的發球區內。

18.腳誤

在發球過程中,發球員不可以有以下動作:

a.通過走動或跑動來改變位置,但允許腳步輕微移動;

b.任何一隻腳觸及底線或場地內;

c.任何一隻腳觸及邊線假定延長線外的地面;

d.任何一隻腳觸及中心標誌的假定延長線。

如果發球員違反了這些規定就是一次“腳誤”。

判例1:在單打比賽中,發球員可否站在底線後的單打邊線與雙打邊線之間的位置發球?

答案:不可以。

判例2:發球過程中是否允許發球員的一隻腳或者雙腳離開地面?

答案:可以。

19.發球失誤

下列情況為發球失誤:

a.發球員違反了規則第16、17或18條;

b.發球員試圖擊球時未能擊中;

c.發出的球在觸地前碰到了永久固定物、單打支柱或網柱;

d.發出的球觸到了發球員或發球員的搭檔,或所穿戴的或攜帶的任何物品。

判例1:在發球時,發球員丟擲後決定不擊球而接住球,這是一次發球失誤嗎?

答案:不是。運動員拋球后可以決定不擊球,可以用手或球拍將球接住,或讓球落地。

判例2:單打比賽在有網柱和單打支柱的場地上進行時,發球擊中了單打支柱後落在了有效的發球區,這是一次發球失誤嗎?

答案:是的。

20.第二發球

如果第一發球失誤,發球員應當立即從同一半區再發一次,除非第一發球是從錯誤的半區發出的。

21.何時發球和接發球

發球員應該在接發球員做好準備以後再發球。但是,接發球員應當按照發球員合理的發球節奏來比賽,並在發球員準備發球時,在合理的時間內做好接發球的準備。

接發球員如果試圖回擊發球,則視為已做好準備。如果證實接發球員確未做好準備,那麼該次發球不能被判為失誤。

22.重新發球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則應當重新發球:

a.發出的球觸到了球網、中心帶或網帶後落在有效發球區內;或在球觸到了球網、中心帶或網帶後,在落地前觸到了接發球員或其搭檔,或他們所穿的或攜帶的任何物品;

b.球發出後,接發球員還沒有做好準備。

在重發球時,之前的那次發球作廢,發球員應重發,但是不能取消重新發球前的發球失誤。

其他批准的備選程式可參見附錄Ⅴ。

23.重賽

除了在第二發球時呼報重新發球是指重新發該次發球外,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當呼報重新發球時,這一分必須重賽。

判例1:在活球期間,另一個球滾入場地內。裁判員呼報重新發球。發球員之前有一次發球失誤,此時發球員應獲得第一,還是第二發球的權利?

答案:第一,整個這一分必須重賽。

24.運動員失分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運動員將失分:

a.發球員連續兩次發球失誤;

b.在活球狀態下,運動員在球連續兩次落地前未能擊球;

c.在活球狀態下,運動員回擊的球落到有效擊球區外的地面或在落地前碰到有效擊球區外的其他物體;

d.在活球狀態下,運動員回擊的球在落地前觸到永久固定物;

e.接球員在發球沒有落地前擊球;

f.運動員故意用球拍託帶或接住處於活球狀態中的球,或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一次;

g.在活球狀態下的任何時候,運動員或他的球拍(無論球拍是否在他手中),或他穿戴的或攜帶的任何物品觸到球網、網柱/單打支柱、網繩或金屬繩、中心帶或網帶,或對手場地;

h.運動員在球過網前擊球;

i.在活球狀態下,除了運動員手中的球拍以外,球觸及到運動員的身體或他穿戴的或攜帶的任何物品;

j.在活球狀態下,球觸到了運動員的球拍,但球拍不在他的手中;

k.在活球狀態下,運動員故意並實質性地改變了球拍的形狀;

l.雙打比賽中,同隊的兩名運動員在回球時都觸到了球。

判例1:發球員在第一次發球後,球拍從他的手中脫落,在球落地前球拍碰到了球網。這是一次發球失誤,還是發球員失分?

答案:發球員失分,因為在活球期間球拍觸及了球網。

判例2:發球員在第一發球后,球拍從他的手中脫落,在球落地觸及有效發球區以外的地面後球拍碰到了球網。這是一次發球失誤,還是發球員失分?

答案:這是一次發球失誤,因為球拍觸及球網時,球已經不在活球期內了。

判例3:雙打比賽中,接發球員的搭檔在對方發出的球觸及有效擊球區以外的地面前觸及球網,應當如何判定?

答案:接球方失分,因為活球期間接發球員的搭檔觸及球網。

判例4:運動員在擊球前或擊球后越過球網的假定延長線,該名運動員是否失分?

答案: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運動員沒有觸及對方的場地,都不失分。

判例5:活球期間運動員可否越過球網進入對方的場地內?

答案:不可以,這名運動員失分。

判例6:活球期間運動員拋拍擊球,球和球拍均落入對方一側的場地內,對方未能擊到球,哪一名運動員贏得該分?

答案:拋拍擊球的運動員失分。

判例7:發球在觸地前剛好擊中接球運動員,或雙打比賽中接發球員的搭檔,哪一名運動員贏得該分?

答案:發球員贏得該分,除非裁判呼報重發。

判例8:運動員站在場地外回擊或接住未落地的球,並且宣稱贏得該分,因為球一定會飛出有效場地外?

答案:該名運動員失分。除非這是一次有效的擊球,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繼續比賽。

25.有效回擊

下列情況屬於有效回擊:

a.球觸到了球網、網柱/單打支柱、網繩或金屬繩、中心帶或網帶並且越過球網後落到有效場地內;規則第2條和第24(d)條除外;

b.在活球狀態下,球落在有效場地內後旋轉或被風吹回過網,運動員過網擊球,將球打到有效場地內,並且沒有違反規則第24條的規定;

c.回擊球從網柱外側繞過,無論該球是否高於球網,即使觸到網柱,只要落在有效場地內,均視為有效,規則第2和第24(d款)條除外;

d.球從單打支柱及其相鄰網柱之間的網繩下面穿過而又沒有觸及球網、網繩或網柱,並且球落在有效場地內;

e.運動員在自己球網一側內回擊球后,球拍隨球過網,球落入有效場地內;

f.在活球狀態下,運動員擊出的球碰到了有效場地內的另一個球。

判例1:運動員的回球擊中單打支柱並落入有效場地內,這是否為有效回擊球?

答案:是有效回擊。但如果發球觸到單打支柱,則為發球失誤。

判例2:活球期間,球擊中有效場地內的另一球,應當如何判定?

答案:繼續比賽。然而,如果裁判員此時不能確定回擊的球是否為活球狀態下的球,則這一分應當重賽。

26.干擾

如果運動員在某一分球的比賽中受到對手故意干擾,那麼這名受干擾的運動員應當贏得該分。

然而,如果運動員在某一分的比賽中受到對手非故意干擾,或者自身無法控制(除場地上的永久固定物外)的干擾時,這一分應當重賽。

判例1:無意的連擊是否為干擾?

答案:不是,參見規則第24(f款)條。

判例2:運動員認為他的對手受到干擾所以停止擊球,這是否為一次干擾?

答案:不是,這名運動員失分。

判例3:比賽中球擊中飛過球場上空的鳥,這是否為一次干擾?

答案:是的,這一分應當重賽。

判例4:在一分中,該分開始時已經在運動員這一側場地內的一個球或其他物體干擾了運動員,這是否為一次干擾?

答案:不是。

判例5:在雙打比賽中,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搭檔站在何處?

答案: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搭檔可以站在球網一側己方場地內或場地外的任何位置。然而,如果運動員干擾對方,那麼將使用干擾規則。

27.更正錯誤

原則上,當比賽中發現違反網球規則的錯誤時,先前所有的分數都有效,發現的錯誤應當按照如下條款更正:

a.在常規局或平局決勝局中,如果運動員從錯誤的半區發球,此錯誤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更正,發球員要按照場上的比分從正確的半區發球。發現錯誤前的發球失誤仍有效。

b.在常規局或平局決勝局中,如果雙方運動員場地站邊錯誤,此錯誤一經發現就應當立即更正,發球員要按照場上的比分從正確的一邊場地發球。

c.在常規局中如果出現運動員的發球次序錯誤,此錯誤一經發現,由本應發球的運動員立即發球。然而,如果在發現錯誤前該局已經結束,則發球的次序按照已改變的次序繼續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此後的所有換球必須比原規定的局數推後一局進行。

如果在發現發球次序錯誤前,對手有一次發球失誤,則此次發球失誤無效。

在雙打比賽中,如果同隊的兩名運動員發球次序錯誤,則發現錯誤以前的發球失誤仍有效。

d.在平局決勝局中,運動員發球次序錯誤,如果錯誤是在雙數比分結束後發現的,則錯誤一經發現就應當立即更正。如果錯誤是在單數比分結束後發現的,則發球的次序就按照已改變的次序進行。

發現發球次序錯誤前的發球失誤無效。

在雙打比賽中,如果是同隊的兩名運動員發球次序錯誤,則錯誤發現前的發球失誤有效。

e.在雙打比賽的常規局或平局決勝局中,如果接發球次序錯誤,則按照已發生的錯誤次序繼續進行,直到這一局結束。在這一盤的下一次接發球局,這對運動員應當恢最初的接發球次序。

f.賽前規定的是“長盤制”的比賽,但是在局數6:6時錯誤地進行了“平局決勝局制”的比賽,如果此時僅僅進行了第一分的比賽,則此錯誤應立即更正;如果發現錯誤時第二分的比賽已經開始,則這盤比賽將按照“平局決勝局制”繼續進行。

g.賽前規定的是“平局決勝局制”的比賽,但是如果在局數6:6時錯誤地進行了常規局的比賽,如果此時僅僅進行了第一分的比賽,則此錯誤應立即糾正;如果發現錯誤時第二分的比賽已經開始,則這盤比賽將按照“長盤制”繼續進行,直到雙方的局數達到8:8時(或更高的偶數平局時)再進行“平局決勝局制”的比賽。

h.賽前規定決勝盤採用“平盤決勝局制”,但是在決勝盤錯誤地進行了“平局決勝局制”或“長盤制”的比賽,如果此時僅僅進行了第一分的比賽,則此錯誤應立即更正;如果發現錯誤時第二分的比賽已經開始,則這一盤比賽繼續進行,直到一名運動員/隊贏得3局(贏得這一盤),或是到局數2:2平時,再進行“平盤決勝局制”的比賽。然而,如果在第五局的第二分比賽開始後才發現錯誤,則這一盤將以“平局決勝局制”繼續比賽(參見附錄Ⅴ)。

i.如果沒有按照正確的順序換球,那麼要等到應該發新球的運動員/隊下一個發球輪次時更換新球。此後的換球順序仍然按照最初的規定,在達到既定的換球局數後再進行。在一局比賽進行時不能換球。

28.場上技術官員的作用

在在設有技術官員的比賽中,他們的作用和職責參見附錄Ⅵ。

29.連續比賽

原則上,比賽從第一分發球開始直到比賽結束應當連續地進行:

a.分與分之間,最長間隔時間為20秒。運動員在單數局結束後交換場地時,最長時間間隔為90秒。但是,在每盤的第一局結束後和在平局決勝局制進行時,比賽應連續進行,運動員沒有休息時間,直接交換場地。

在每一盤結束後,盤間最長間隔時間為120秒。

最長間隔時間是指從上一分球結束時開始,直到下一分第一次發球擊球時為止。

賽事組織方可以向國際網聯申請延長單數局結束時運動員交換場地的90秒間隔時間,以及盤間120秒的間隔時間。

b.如果出現運動員服裝、鞋子或必要的裝備(不包括球拍)損壞或需要更換等不受運動員控制的情形,可以給予運動員合理的額外時間去解決這些問題。

c.不能給予運動員額外的時間恢復體力。但是,當運動員出現可以治療的傷病時,可以獲得一次3分鐘的醫療暫停來治療該傷病。如果賽前已宣佈,則可以允許一定次數的上衛生間/更換衣服的時間。

d.如果賽事組織方賽前已經宣佈,整場比賽允許有一次最長為10分鐘的休息時間,則可以在五盤三勝制比賽的第三盤結束後,或三盤兩勝制比賽的第二盤結束之後採用。

e.除非賽事組織方事先另行規定,否則準備活動時間最長為5分鐘。

30.指導

以任何方式對運動員進行任何種類的交流、建議或指示都被認為是指導。

在團體賽中,如果領隊坐在場內,運動員可以在盤間休息和單數局結束運動員交換場地時接受領隊的指導,但是在每一盤的第一局結束後和平局決勝局制交換場地時不能接受指導。

在其他的任何比賽中,運動員都不能接受指導。

判例1:如果指導是不易被察覺的暗號,運動員可以接受這樣的指導嗎?

答案:不可以。

判例2:比賽暫停期間,運動員可以接受指導嗎?

答案:可以。

判例3:在比賽期間,是否允許運動員接受場上指導?

答案:執行機構可以向國際網聯申請允許場上指導。在允許場上指導的賽事中,指定的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按照執行機構制定的程式對運動員進行指導。

31.運動員分析技術

網球規則批准的運動員分析技術必須符合附錄Ⅲ的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