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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營銷者必知的5個營銷風險

營銷管理 閱讀(1.75W)

在市場營銷的過程中,是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的,那麼具體是哪些風險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市場營銷者必知的5個營銷風險

  一、社交媒體熱潮下非理性

社交媒體的興起,為企業營銷提供了更多的空間和機遇。從國外的Facebook、Twitter到部落格、新浪微博、騰訊微博、微信,人人網、QQ空間等,這些平臺所具有的開放性、迅速性和大量關注度為企業帶來的福音讓企業更快速更容易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同時也令企業直接面對各種無法預料和控制的潛在風險。而這些風險主要來源於企業在版權法的意識缺失,以及對社交媒體管理不夠警惕。一般,企業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不鮮,如某公司發微博擅自使用17張版權保護圖片被判賠5萬;某企業微信公眾帳號因擅自將註明了不得轉載的原創作品稍加修改後進行釋出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權而被告上法庭。另外目前微信、微博等平臺提供商也屢次釋出規範,加強了對原創內容的權益保護,規範內容複製轉載行為等,國家相關部門、一些專業的第三方機構、行業協會聯盟等也積極與到監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隊伍中來。除此之外,社交媒體也是虛假資訊、隱私洩露、名譽侵權等其它侵權風險的重災區,非常值得企業特別重視。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將公民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分為九類:1.文字作品,如文章、論著、譯著、小說、詩歌等;2.口述作品,如講演、報告、說唱等;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4.美術、攝影作品;5.電影、電視、錄影作品;6.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8.計算機軟體;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我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按照現行法律規範,對於微信公眾號未經授權轉載的文章,其中清楚標明瞭作者及出處的,雖然沒有侵犯其署名權,但仍然侵犯其資訊網路傳播權。如果不僅沒有標註作者出處,甚至改頭換面冒稱原創的,那麼既侵犯了相關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著作權財產權利,也侵犯了相關的署名權等精神權利。

也就是說,企業在社交媒體營銷宣傳中,不得傳播發布及編輯篡改未經授權的圖片、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在日常企業營銷管理中,需要針對社交媒體制定風險預判和管理制度,培訓及教育營銷人員嚴格按照既定操作流程執行,對可能涉及到版權的外部作品提交預審,以最大程度避免疏漏和潛在的品牌風險。這對於把企業官方社交媒體管理外包給第三方的企業,同樣需要足夠重視,因為即使你們沒有積極參與,出了事情也可能無法置身之外。

  二、品牌代言及廣告的敏感區

網路和新媒體造就了許多新型明星比如選秀明星、網路紅人、社交媒體大號等,以名人明星微博和微信、知名大V等自媒體主體由於擁有大量活躍度高、粘性強、愛分享和評論的優質粉絲群,也正在成為企業釋出營銷廣告及品牌代言的熱門陣地。對於市場營銷人員來說,選擇企業代言人向來慎之又慎,不僅需要考慮代言人形象是否與企業產品品牌風格匹配,更需要預防代言人負面新聞及與違背品牌行為的突發事件帶來的潛在風險。而無論是邀請代言人、釋出品牌廣告,都需要時刻緊密關注國家的法規制度。最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更新了包括社交媒體的背書指南,規定代言的基本規則是,必須真實和基於背書人的實際經驗,並且代言人必須披露其與產品企業方任何特殊關係和透露是否已經收到該公司的任何有價值的東西。9月1日,我國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就明確規定:

1.自然人在自媒體釋出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

3.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4.廣告中禁用的絕對化用語,如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將從20萬元起罰。

5.廣告中禁止含有使用軍旗、軍歌、軍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洩露個人隱私,色情、賭博等內容。

6.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釋出母乳代用品廣告。

7.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

8.禁止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9.禁止在中國小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在中國小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釋出或者變相釋出廣告,公益廣告除外。

10.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傳送廣告,禁止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傳送廣告。

11.禁止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12.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13.禁止教育、培訓廣告對升學、通過考試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14.禁止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15.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16.在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中禁止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或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17.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資訊傳輸、釋出平臺傳送、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三、競爭對手發起營銷挑釁

無論是雙11的抱團撕逼,還是小米與魅族、格力、樂視等廠商的互掐,或是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神州針對Uber發起的“BeatU!我怕黑專車”廣告戰,在企業生態圈中,總不乏競爭對手和同行間上演的各式戲碼。有些企業也許天生具有挑釁因子,有些企業或是想借撕逼營銷炒作,目的自是雙方心如明鏡。企業應對來自競爭對手的挑戰的最好方法自然是使用法律手段,如果決定要在營銷活動中開展競爭也需要慎重考慮。營銷人員要密切瞭解自己企業的背景,如企業所處環境和行業、企業文化、處事原則、競爭對手策略、市場營銷的底線等,並且要考慮於此可能引發的法律後果,以及隨後的內部追責問題等。另外,市場營銷人員必須對自己可以預見的來自競爭對手的市場營銷挑釁行為,具有事先的響應預案,而不是衝動用事或驚慌失措。

  四、消費者群體“集體投訴和訴訟門”

你的客戶群體將是另一個你需要管理和防控的風險來源。據歐洲時報報道,在律師公會的協助下,一個巴黎律師事務所近日集結多名消費者的起訴,對陷入“柴油門”醜聞的德國大眾汽車集團啟動訴訟程式。國內,樂視商城也曾因“黑色919樂迷節”促銷活動,捲入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的消費者訴訟糾紛中。茅臺也因陷金獎造假風波,律師徵集消費者進行集團訴訟......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崛起,來自消費者集體的包含產品、服務、廣告營銷活動等各種投訴訴訟已經成為市場營銷人員需要勇敢面對及妥善處理的最大威脅之一,學會如何正確處理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是市場營銷人員的.必須課。如某款兒童食品本身為一種蛋白質含量有限的高糖產品,企業在廣告中宣傳其為蛋白質含量高的健康產品,從而吸引更多兒童和家長購買,結果就可能導致消費者對“虛假廣告誤導客戶”的投訴。而同樣對於銷售減肥產品的企業來說,你在營銷中對於效果的描述,最好有詳細客觀的實踐資料作為支撐,不要對效果進行誇大。需要記住,消費者可以塑造一個品牌,也可以毀掉一個品牌。對於消費品企業,由於更有可能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目標,所以更需要對應對潛在的集體訴訟提前採取預防措施和制定解決方案。

  五、大資料“安全和隱私”洪流

大資料浪潮和營銷新技術的碰撞,使企業獲得了更多更具體的關於客戶和他們行為歷史的資料。這些資訊為市場營銷人員分析客戶,進行更有效和個性化的營銷提供了技術支撐。但是伴隨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享受大資料的福利,企業也可能觸及到使用者以及輿論對保護資訊保安和個人隱私的敏感神經。儘管我國雖還沒有制定專門性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法規散落在《憲法》《民法通則》《刑法》《侵權責任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等法律中。日前,國務院印發的《關於促進大資料發展的行動綱要》特別提出,要強化資訊保安保障,完善產業標準體系。但是企業主動加強對於消費者資訊保安及隱私的保護仍然至關重要。據Neustar的調查報告顯示,63%的消費者不會再相信那些洩漏過資料的品牌;資料洩漏一年後仍有超過50%的消費者認為對品牌有負面影響。1/2的消費者認為安全性和隱私保護對品牌認知來講很重要。

資料推動時代發展是大勢所趨,企業營銷中如何保障既能利用使用者資料,又規避使用者隱私風險呢?雖然大多數企業分析客戶資料的並非出自惡意,甚至可以說為了讓客戶獲得更好的體驗。但是作為企業,依然需要在做大資料的挖掘、分析和使用時,把保護資料安全和使用者隱私納入營銷管理範疇。而對於市場營銷人員,我們需要具備很強的消費者資訊保安保護意識,並瞭解使用者在資訊保安上的訴求點,在資料的收集和分析方面具備法律意識和專業知識,在營銷實踐中,企業也需要向客戶傳遞他們是如何保障資料安全、合理透明使用資料的,並且在資料上給予使用者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