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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財務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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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行職務進行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yjbys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需要的可以看看,希望對你有幫助!

律師事務所財務會計制度

第1條 為加強本所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規範會計核算和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通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等法規,結合本所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所應在所在地稅務機關、物價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和收費許可證,根據國家稅法規定納稅,嚴格執行物價政策和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所會計核算和財務行為,接受司法局、律師協會的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接受審計機關財務會計審計;接受稅務機關和物價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4條 本所按主管機關規定,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如實向上級或檢查機關提供財務會計資料。

第5條 本所主任對本所財務會計工作負領導責任,各項開支須經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權者簽字有效,日常工作由會計和出納員具體分管並對本所主任負責和報告工作。

第6條 會計員和出納員須具備會計資格持證上崗,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備案。

第7條 會計員和出納員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職責:

(一)會計員:

(1)負責會計事項和財務活動的稽核監督,參與本所經營決策,向主任反映和報告本所財務狀況,參加本所及有關部分必要的會議擬定本所財務制度。

(2)稽核和彙總會計憑證,根據稽核無誤的憑證登記總分類帳簿和二級明細帳簿並進行會計核算工作,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出納員:負責本所全部業務款的收付,填制記帳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第8條 財務人員對本所經濟業務實行會計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有權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對違反國家財政制度的收支款項有權拒絕受理。

第9條 財務人員應自覺遵守財經紀律和職業道德,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貪腐公款。

(1)會計核算按照日曆劃分為月,季和年度期間。

(2)負責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存款,並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做到現金,銀行存款日清月結。

(3)負責辦理各項稅款和管理費用的清繳。

(4)掌管財務印鑑,填發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10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由本所主任監交,與接管人員辦妥交接手續,交接手續應由主任,移交人和接管人共同簽字備案。

第11條 會計核算的計價單位以人民幣為本位幣,業務收入有外幣現金時,外幣應按收款日外匯牌價摺合成本幣記帳,同時按外幣種設定,登記外幣現金日記記帳。

第12條 會計核算工作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核算物件,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做到服務準確,內容完整真實,方法正確,手續齊備。

第13條 會計記帳方法採用借貸複式記帳法。

第14條 會計帳簿設定為總分類帳,二級明細分類帳和日記帳,必要時應設定三級明細分類帳。

總分類帳簿和日記帳須採用訂本式帳簿,明細分類帳採用活面式帳簿,年度終了時,須將明細分類帳的帳面按順序編寫。

第15條 各種帳簿必須根據會計人員填制的記帳憑證記帳,記帳憑證須附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取得時或填制時,應有責任經辦人,本所主任和會計人員簽字。

第16條 會計憑證,帳簿的'數字更正時必須按照規定由會計人員進行。

第17條 本所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全部資產歸合夥人所有,未經集體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18條 流動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收和予付款項及低值易耗品。

第19條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單位價值在200元以下的物具。

低值易耗品應設卡登記,採用一次攤銷的方法攤入費用。

第20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元以的物具及裝置。

固定資產應設三級明細帳,按全部原價入帳。

第21條 固定資產應按規定使用年限,彩直線法計提折舊列入費用。

固定資產自投入使用的次月份起按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提足後的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不補計折舊。

第22條 固定資產應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數與賬面數不符時,應及時查明原因進行會計處理。

第23條 本所流動負債,包括各種應付款項,予收款項和予提費用。

第24條 本所投資者權益實有資本是指本所人員集資籌集的作為註冊資本,處理的款項以及盈餘公積金等。

投資人撤股,必須經集體決定後由本所主任簽字批准。

第25條 本所收入包括明細專案設定相應會計科目

業務收入包括:法律顧問費、刑事辯護費、民事代理費、經濟案件代理費。

其他收入主要指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26條 業務收入的實現必須以取得實際收入並以開出的財務收據數為準。

財務開出的收據必須是市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律師業專用收據,不準任何人以本所名義私自收費。

第27條 本所成本費用指在業務活動中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一)專職律師及工作人員的工資性費用。

(二)兼職律師的酬金。

(三)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性費用。

(四)固定資產折舊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費用。

(五)管理費用,包括:房租,水電,取暖,運輸,推銷及零星購置的費用消耗。

(六)業務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市內交通差旅費,教育費,培訓費及其他業務性開支。

(七)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稅金。

(八)交際應酬費。

(九)上交市律師協會會費,註冊費,登記費,公告費等。

(十)各項保險費用。

(十一)其他應列入成本的費用。

第28條 專職律師工作人員及臨時聘用人員工資按聘用合同規定的標準的按月支付。

第29條 兼職,特邀律師的酬金按規定的比例從其收入中提取。

第30條 按規定從成本費用中列支的有關費用提取比例是:

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

教育基金按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

福利基金按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

交際應酬費按業務收入的____%提取

待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按有關規定提取

上述各項費用按年度提取後專款專用不得再從成本費用中列出。

第31條 本所利潤按月計算,年度內季用表結法;年度終了季用帳結法,其總額包括營業利潤和其他收入淨額。

營業利潤=業務收入-營業稅費-營業費用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收支淨額

第32條 利潤總額應按稅務部門規定調整為應稅所得額後按規定比例解繳所得稅,能源基金和調節基金等。

第33條 本所總帳會計科目

(一)資產類

1.現金 2.銀行存款

3.應收收款 4.其他應收帳款

5.待攤費用 6.固定資產

7.累計折舊 8.待處理財產損益

(二)負債類

1.應付帳款 2.其他應付帳款

3.應付工資 4.應付福利費

5.應交稅金 6.其他應交款

7.應會利潤

(三)損益類

1.營業收入 2.營業成本

3.營業費用 4.營業稅及附加

5.管理費用 6.財務費用

7.營業外收入 8.營業外支出

(四)所有者權益類

1.實收資本 2.資本公積

3.盈餘公積 4.本年利潤

5.利潤分配

各會計科目核算內容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34條 本所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會計報表的種類和報送週期為:

1.資產負債表 月報 月份終了後5日報出

2.財務收支明細表 月報 月份終了後5日報出

3.損益表 月報 月份終了後5日報出

4.利潤分配表 年報 年度終了後15日報出

財務情況說明書一般每年隨年終決算報表同時報出。

會計報表報出前,須由本所主任簽字。

第35條 本所經主管部門批准在機構合併,分離,撤銷和分步制時必須進行會計業務清算,包括清理債務。

嚴禁任何人藉機構變動私分變賣,轉移集體財產。

會計清算業務應有清算報表,由清算人和本所主任共同簽字存檔。

第36條 本所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告,查收報告,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財務會計制度等資料。

第37條 會計檔案由本所專人妥善儲存,不得丟失或損壞。

儲存期限為:會計憑證,帳簿和月報至少儲存15年,年度會計報告,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等重要會計檔案永久儲存。

第38條 會計檔案期滿銷燬時應列出清單,報告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銷燬,報告批准書及銷燬清單永久儲存。

第39條 機構變動時會計檔案應造冊登記,辦理移交手續。

第40條 本制度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執行中如與國家法規和上級規定相低觸時,執行國家和上級規定,並相應修改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