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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方法

證券從業 閱讀(2.0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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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方法

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託,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法律服務。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律師協會依照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組織製作與證券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檔案。

《辦法》規定,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內部管理規範,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辦法》規定,鼓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且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最近3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最近3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

《辦法》規定,律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不得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處罰的,在規定禁入或者停止執業期間不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辦法》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係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律師擔任公司及其關聯方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律師獨立性的情形的,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所任職公司的委託,為該公司提供證券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