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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的設立方式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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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作為申請人。

公司企業的設立方式及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指公司設立人按法定程式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經公司登記機關稽核並記錄在案,以供公眾查閱的行為。設定公司設立登記制度,旨在鞏固公司信譽並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在我國,公司進行設立登記,應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應遵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公司名稱預先核准。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設立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2)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公司設立登記程式:

公司設立人首先應當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作為申請人。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3)公司章程;(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6)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7)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9)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10)公司住所證明;(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3)公司章程;(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5)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6)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7)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9)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10)公司住所證明;(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對於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

由此可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申請檔案-方面其實是一樣的要求,只是相關法律檔案的簽署人的稱謂不同而已:在前者稱為股東,在後者則稱為發起人。當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檔案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公開發行股票的,還需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

  3.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由此可見,公司經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資格,進而取得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身份。

  公司變更的事項,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依法簽訂分立協議,不經過清算程式,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有兩種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資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二是新設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資產分別劃歸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分立時應當對其財產進行分割。公司分立的程式與公司合併的程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