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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的設立的概念與設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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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也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8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在程式上較為簡便。

公司企業的設立的概念與設立方式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為組建公司並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採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不同於公司的設立登記,後者僅是公司設立行為的最後階段;公司設立也不同於公司成立,後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設立人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後果。所以,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公司設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之一種,其成立要件、效力要件除了需要受民商事基本法如民法典、商法典的規制外,主要受公司法的規制。

  公司設立的立法體例與立法主旨

從公司發展史考察,公司設立的立法體例大體經歷了從自由設立主義、特許主義到核准主義、準則主義、嚴格準則主義的過程。我國公司法在修改前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基本上採準則主義,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則採核准主義。這是公司法於1993年制定時基於當時的背景採取的防止濫設公司的政策,其初衷是為了避免濫設公司導致社會經濟秩序混亂。這在當時的立法背景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再採此種公司設立的立法例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嚴格的準則主義和核準主義儘管可以預防少數違法者的行為,卻為多數投資者設立公司帶來了不便,不利於鼓勵交易,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自由企業制度。而且,以防止公司濫設作為公司法的立法主旨,必然會導致公司法中強行性規範增加,嚴重損害公司法的私法屬性,使得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無法實現。所以,公司法修改以方便投資者設立公司的政策取代了防止濫設公司為主旨的立法政策,其最突出的體現就是對公司設立採準則主義和核準主義相結合,一般情況下實行準則主義,但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要經過證監會核准。不僅如此,在公司設立的條件、方式、程式等方面也充分體現了自由設立公司和方便設立公司的立法主旨。例如,降低了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由原來的10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降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由原來的1000萬元降為500萬元;又如,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再如,減少了公司設立條件中不必要的限制性內容,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分期繳納出資;等等。

  公司設立方式,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我國公司法第78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在程式上較為簡便。

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複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我國公司法第78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物件募集而設立公司。”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物件募集而設立。這種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藉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我國的規定比例是35%。瞭解企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