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培訓>企法顧問>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方式

企法顧問 閱讀(1.89W)

導語: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方式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定程式公開收購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發行上市的股份以達到對該公司控股或兼併目的的行為。實施收購行為的投資者稱為收購人,作為收購目標的上市公司稱為被收購公司。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式和規則

  (一)報告和公告持股情況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購要約

所謂收購要約是指根據證券法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依照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應將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所。收購人在依照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的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

  (三)終止上市交易和應當收購

所謂終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所謂應當收購則是指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四)報告和公告收購情況

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後果

  上市公司收購結束,依法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收購成功。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收購結束後,收購人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達50%時,為收購成功,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的控制權。在收購行為完成後,如果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則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形式。

2.收購失敗。當要約收購期滿,收購人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總數的50%的為收購失敗。收購要約人除發出新的收購要約外,其以後每年購買的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50%。

3.公司合併。證券法第99條規定,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併,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