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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何收購新三板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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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推出,確實為一些企業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臺,而其中具有技術優勢和模式創新的掛牌企業不僅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物件,也成為了很多上市公司併購的目標。對於上市公司來講,新三板掛牌企業畢竟經過主辦券商的核查同時資訊披露檔案中也充分披露了業務模式以及經營業績等資訊,在判斷標的質地以及併購風險方面還是有很多便利和保障,於是新三板掛牌企業為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提供了不少的優良標的。

上市公司如何收購新三板企業

  主要特點

1、收購股權比例方面:以收購100%股權比例為主,且可多次收購(如通鼎互聯收購瑞翼資訊)。也就是先收購51%的股權實現控股,然後再收購剩餘股權。在這種情況下,要關注是否存在刻意規避重大資產重組稽核規則的情形。

2、支付方式方面:以股份支付和現金結合為主。這也是目前上市公司收購最常見的一種方式,也是對於標的方最願意接受的一種方式,畢竟既拿了現金也拿了股票,現實和未來相結合。

3、業績承諾方面:掛牌企業股東多進行了業績承諾。這裡的業績承諾不會因為是新三板掛牌企業而變得合理嚴謹,還是存在放衛星的情況,比如報告期業績1000萬,可以業績承諾第一年就敢直接上億。

4、主營業務方面:以同行業產業整合為主,當然也存在上市公司收購新三板企業就是為了全面轉型的目的。不過上市公司對於新三板的併購還是相對比較合理審慎。

5、收購標的範圍:大部分是直接收購掛牌新三板企業,也有的是收購掛牌企業持有的下屬全資子公司的股權。在後者的情況下,掛牌企業將不再有主營業務不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6、掛牌時間週期:多數掛牌企業在掛牌一年內被上市公司收購,這也論證了一個觀點,只要是好的企業總是會受到關注,也會成為很多上市公司追逐的目標。當然,新三板只是讓優秀的公司有了更好地展示平臺,並不是新三板讓好的企業一下子變得優秀了。

  重點關注

  (一)掛牌企業是否需要終止掛牌

1、規則依據

根據《公司法》(2013年修訂)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份的管理按照前款規定執行,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發生變更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2、現實困境

根據上述規定:

(1)掛牌企業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在掛牌時所持股份均具有限售安排;而根據目前上市公司收購掛牌企業情況,多數收購行為發生在掛牌後一年內,如鉑亞資訊(430708)、日新傳導(830804)、鐳射裝備(430710)等均存在股東股份限售情形;為避免股東股份限售對收購影響,掛牌企業均採取終止掛牌方式,終止後將不再適用《業務規則》限制;

(2)掛牌企業需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東江環保(002672)在收購新冠億碳(430275)時,採取收購新冠億碳所持南昌新冠100%股權及合肥新冠100%股權,收購完成後,新冠億碳(430275)將不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因此申請終止掛牌。

3、終止掛牌並不是必要條件

由前述分析可以得出,新三板被併購後終止掛牌並不是一定要滿足的條件,只是由於股份限售以及其他因素而做的一種技術處理。在允許上市公司分拆掛牌新三板的大政策背景情況下,如果滿足:

(1)掛牌企業在掛牌後已多年,大部分股份可流通,上市公司購買大部分股權不存在法律障礙;

(2)掛牌企業掛牌後向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股份,上市公司進而取得控股權。

上述情形下,掛牌企業應無需終止掛牌。收購之後的結果無非是上市公司下屬存在掛牌新三板的子公司,甚至不止一家新三板掛牌企業,這也是政策允許的。

附:奇維科技股東終止掛牌承諾

根據已簽署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劉升等奇維科技全體雷科防務股東同意以不對本次交易的實施造成不利影響為原則,在過渡期內適時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作出奇維科技的股票從全國股轉系統終止掛牌的決定,並促使奇維科技及時按全國股轉系統的程式完成其股票終止掛牌及相關事項。

在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交易之日起(以正式書面批覆為準),劉升等奇維科技全體股東應通過行使股東權利等一切有效的措施促使奇維科技儘快取得全國股轉系統出具的關於同意奇維科技股票終止掛牌的函。

  (二)掛牌企業被收購時是否需要變更組織形式

根據《公司法》及《業務規則》,掛牌企業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至少為兩人。

根據目前上市公司收購掛牌企業情況,以收購100%股權比例為主,如此則掛牌企業需終止掛牌後申請變更組織形式,如鉑亞資訊(430708)、日新傳導(830804)、鐳射裝備(430710)等。而如若上市公司採取母子公司共同收購掛牌企業方式,可無需變更組織形式,如大智慧(601519)及其全資子公司收購湘財證券100%股權。

由此可見,是否需要變更公司形式並沒有其他的制度限制,只是因為股份公司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股東,如果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滿足這個要求,那麼也不一定需要變更公司形式。

  (三)股東人數超過限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