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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掛靠企業的法律風險及其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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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是指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並向該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對承攬的工程並不進行實際管理的行為。那麼這樣做的風險有哪些呢?如何進行防範呢?一起來看看!

被掛靠企業的法律風險及其防範

  1被掛靠企業的法律風險

1、對建設工程的安全質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是對建設工程本身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被掛靠企業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是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損失的,被掛靠企業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傷亡等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往往給被掛靠企業帶來非常嚴重的損失,有時完全可以帶來毀滅性的後果,所收取的管理費可能遠遠不足以彌補所承擔的損失。

2、對建設工程的對外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被掛靠企業作為法律上的承包主體,是該建設工程的債權的享有者和債務的承擔者。如果是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採購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現掛靠人與供應商等第三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法院將會判決被掛靠企業承擔給付責任,當被掛靠企業再向掛靠人行使追償權時,也往往會因為前者的承擔能力欠缺而落空。

3、因勞動、工傷爭議損害經濟利益和社會形象。

因為在施工過程中,掛靠人往往會大量招聘建築工人,雖然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可能會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建築工人的工資以及一切工傷事故均由掛靠人承擔,但是此約定會因為違反勞動法律而歸於無效,最後被掛靠企業仍為責任承擔者。

另外,更多的情況是掛靠人與建築工人之間根本不會籤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這個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誰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資,就只有找登記備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掛靠企業,被掛靠企業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所有責任。民工的過激討薪等行為還會損害被掛靠企業的社會形象。

4、管理費可能被沒收。

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被掛靠企業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掛靠人收取的管理費。

5、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被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6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因此,被掛靠企業面臨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如果在施工中監控不嚴,還會引發訴訟,影響以後投標時的資格審查;

另外,如果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掛靠人當然難逃刑事制裁,但被掛靠企業資質可能被降低甚至被吊銷,這對被掛靠企業來說就是滅頂之災。

  2被掛靠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範

1、採用內部承包方式。

被掛靠企業防範法律風險的根本之策就是不採取掛靠方式承包建設工程,而是採取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因為內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許的,將掛靠專案實實在在地轉變為被掛靠企業的自有專案。

(1)將掛靠人聘為被掛靠企業員工。內部承包協議的簽訂雙方是施工企業和企業專案經理,也就是說只有企業的專案經理才能與企業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因此,被掛靠企業應當先與掛靠人(需有專案經理資質)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購買社會保險。如果實際掛靠人並不具備專案經理人資質,最好與有資質的專案經理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實際掛靠人作為合同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樣被掛靠企業的權益更能得到保證。

(2)由被掛靠企業或者專案經理組織、派譴專案的具體管理人員。建設工程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人員均由被掛靠企業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其工資以掛靠企業名義進行支付。

(3)加強工程款的管理。現實中掛靠人常常以各種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於專案本身,從而給專案的運作帶來很大的障礙。因此,專案的建設資金應由被掛靠企業進行具體管理。在建設專案資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規則,以確保專案資金完全用於專案支出。

2、採用材料委託採購與勞務分包相結合的方式。

這種方式實際上是將掛靠施工合同分為如下兩個合同:

一是建築材料委託採購合同,被掛靠企業將建設工程的材料全部委託給掛靠人採購;

二是將建築勞務合法地分包給有勞務資質的掛靠企業完成。兩個合同標的加起來就是該建設工程的所有工作。由於將施工任務分解為材料和勞務兩部分,分別簽訂合同,比較隱蔽,若不同時發現兩個合同存在則掛靠關係就不會被揭穿。否則,仍然存在雙方被認定為掛靠或者轉包關係的風險。

3、嚴格控制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1)被掛靠企業要成立專門的專案管理組,嚴格控制工程質量。甚至可以要求比工程監理更嚴格,因為質量一旦出現問題,被掛靠企業所受的損失將比所獲得的利益大得多,甚至會危及被掛靠企業的生存。

(2)嚴格財務管理。即將專案管理納入到被掛靠企業正常的財務管理中,嚴格防範掛靠人拿到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後挪用、佔有甚至攜款潛逃,必須監督掛靠人將款項用於專案建設。

(3)完善勞務管理。被掛靠企業應積極督促掛靠人為各自招聘的建築工人購買保險,以減少工傷事故發生時的風險承擔。完善掛靠人與其招聘的建築工人的勞動合同,讓勞動爭議發生後,工人第一時間追索的是掛靠人而不是被掛靠企業。

4、發生糾紛後,被掛靠企業應當審慎選擇是否暴露掛靠關係。

總包合同的效力取決於中標企業與建設工程發包方簽訂總包合同時是否已經存在掛靠關係。如果在簽訂總包合同時已經簽訂掛靠合同(合同名稱多種多樣)或者雖未簽訂書面掛靠合同但由實際施工人組織投標,實際施工人純粹只是借用了名義上的投標企業的資質,則投標企業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是掛靠關係,總包合同無效、掛靠合同也無效;如果在簽訂總包合同時以自己名義參與投標、後來中標的企業還沒有與其他企業或個人達成一致意見或簽訂合同,約定中標後由該企業或個人實際施工,則中標企業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是轉包關係,總包合同有效、轉包合同無效。

在現實中,掛靠和轉包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實際上很難界定,很多掛靠都是以轉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現的。當前國內很多施工企業採取掛靠方式承接工程時,一般都會在投標前事先和掛靠方簽訂一份內部協議,約定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標,則掛靠方在和被掛靠企業再簽訂一個正式的合同,當然,這些協議都不會對外透露,一切都矇在鼓裡的發包方很難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發包方才發現其中的玄機,只能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通過庭審進一步查清相關事實。

因此,一旦與發包方發生糾紛,選擇總包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決定權實際上在被掛靠企業或實際施工人,而非發包方。因此當總包關係發生糾紛時,被掛靠企業和掛靠人可以選擇主張總包合同無效或者有效。如果實際施工方存在違約,則可以主張總承包合同無效,被掛靠企業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實際上是掛靠人借用其資質承接工程(而被掛靠企業與掛靠人合作舉證他們之間簽訂有掛靠合同、雙方是掛靠關係是很容易的),因為即使合同無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辦理結算手續,對被掛靠企業和掛靠人都沒有法律風險。

但對於發包方而言,總包合同無效,就意味著發包方不能依據合法有效的總包合同條款追究被掛靠企業的工期、質量或安全等違約責任,因為總包合同無效,違約條款也就隨之無效。反之,如果發包方存在違約,被掛靠企業和掛靠人想對發包人進行索賠,就可以繼續隱蔽兩者之間的掛靠或轉包關係,主張總包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