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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的稅收法律風險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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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共享是經常出現在建築行業中的,還會出現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的現象如何處理資質掛靠?這個問題說實話困擾了不少的建築企業,那麼建築企業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規避稅收法律風險有哪些實操要點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下,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的稅收法律風險及對策.

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的稅收法律風險及對策

  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的稅收法律風險及對策

  一、建築企業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存在的稅收法律風險

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的資質共享專案,在營改增後的稅收風險風險主要體現如下:

1、母公司中標的建築專案全部轉包給子公司施工,從而出現違法分包行為。

轉包則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係,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4號令)第12條、1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24條、28條、29條的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專案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基於此規定,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一旦查出,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4條的規定,承包人違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2、母公司將其中標建設專案中的主體工程分包給子公司進行施工,或者母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額超過整個中標合同額的50%,從而出現違法分包行為。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第29、《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4號令)第14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第78條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發生違法分包行為將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4條的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3、母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子公司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基於該稅收政策規定,總分包企業要差額計徵預交增值稅的前提條件是,總包方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因此,母公司中標的建築專案,母公司不提供建築服務,而是將建築工程全部轉包給子公司施工,則母公司在計徵增值稅和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其銷售額不能扣除分包額,必須全額繳納增值稅。

  二、建築企業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規避稅收法律風險的合同簽訂技巧

通過以上營改增資質共享專案的財稅法律風險分析,可知營改增後,如果存在與發包方簽訂總承包合同的母公司(以下簡稱為:被聯營方)中標,子公司(以下簡稱為:聯營方)施工的資質共享專案,應採取合同聯營策略,具體操作技巧如下:

1、規避稅收風險的合同簽訂技巧如下:

首先,聯營方以被聯營方的名義承接業務,以被聯營方的名義與發包方簽訂建築總承包合同。

其次,被聯營方與聯營方簽訂分包合同,分包額佔整個工程承包額的比例應低於50%。《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29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基於此規定,建築企業總承包方不可以將其承包工程的主體工程分包出去,總承包單位(被聯營方)給分包方(聯營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分包額低於總承包額的50%。

最後,被聯營方將總包扣除分包額的工程中含有的材料費、人工費用、機械租賃費分別與聯營方投資設立的100%持股的材料公司、勞務公司和機械租賃公司分別簽訂合同。剩下的部分剛好是被聯營方從聯營方提取的管理費用,以上合同必須使用被聯營方統一版本的合同,所有的合同必須接受被聯營方法律部或合同管理部的稽核後,才能簽訂。

2、規避稅收風險的實踐操要點:

第一,聯營方應投資設立100%全資的勞務公司、材料公司和機械租賃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第26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企業所得稅收入。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基於此規定,聯營方從關聯企業分回來的利潤是免企業所得稅的。

第二,聯營方以被聯營方的名義,在專案所在地成立專案部,被聯營並以被聯營方的名義設立聯營方和被聯營方共同監管的臨時結算戶。聯營專案的所有收支都通過該共同監管的臨時賬戶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聯營方和被聯營方按照稅法規定,在專案所在地的國稅局,預交2%的增值稅,被聯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業主或發包方,被聯營方與聯營方簽訂的分包額部分,聯營方給被聯營方開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聯營方享受抵扣11%的增值稅進項稅。

第四,被聯營方與聯營方投資設立的100%持股或控股的材料公司、勞務公司和租賃公司分別簽訂合同後,在四流(或三流)一致的情況下,材料公司、勞務公司和租賃公司分別給被聯營方開具17%、3%和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聯營方享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聯營方從被聯營方賺去取的利潤通過關聯公司與被聯營方發生交易行為,在滿足三流(或四流)一致的情況下,從被聯營方賬上拿出來。

第五,專案部的財務人員,必須一身兩任,一任代表聯營方做分包業務一塊的會計核算,一任是代表被聯營方做總包業務的會計核算。工程決算後,將代表被聯營方進行的會計核算賬務資料全部移交給被聯營方保管。

第六,在專案所在地必須以被聯營方的名義設立專案管理機構,在施工現場所設專案管理機構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案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被聯營方本單位的人員,否則認定為掛靠行為。

  三、案例分析:建築企業資質低掛靠資質高承接業務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

假設被聯營方(資質高的建築企業或母公司)向聯營方(母公司的子公司)收取2%管理費用,聯營方聯絡好一項業務,以被聯營方的名義與發包方(或業主)簽訂一份2億元(含增值稅)的建築總承包合同。請分析聯營方怎樣操作才能從被聯營方拿出其賺取的利潤?

2、具體合同簽訂操作如下

由於在建築成本中,一般來講,材料費和裝置費用在合同建築成本中佔60%-70%,人工費用佔合同建築成本中20%-30%,機械費用佔合同建築成本中的10%以下,其他的就是雜費。因此,本案例中依據以上比例結構進行合同拆分如下。

(1)被聯營方與聯營方簽訂0.8億(含增值稅)的專業分包合同。

(2)被聯營方與聯營方的關聯企業材料公司(該材料公司是聯營方的全資子公司)簽訂0.7億(含增值稅)的採購合同。

(3)被聯營方與聯營方的關聯企業勞務公司(該勞務公司是聯營方的全資子公司)簽訂0.3億(含增值稅)的勞務分包合同。

(4)被聯營方與聯營方的關聯企業租賃公司(該租賃公司是聯營方的全資子公司)簽訂0.1億(含增值稅)的租賃合同。

(5)被聯營方賬上體現管理費用:0.06億(含增值稅)。

(6)通過以上步驟操作,被聯營方賬上剛好剩下0.04億元(2億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