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職業>建築師>

建築師掛靠的相關法律風險

建築師 閱讀(1.37W)

導語:其實橋樑垮塌事故、樓房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人們對建築質量、施工安全和建築企業資質問題的強烈關注。建築師建造師數量是衡量建築企業資質的重要指標,一些專業技術人員不夠的建築企業打起“證書掛靠”的歪主意,將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技術人員掛靠在企業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則做起了這種資質“轉租”的生意。證書掛靠生意紅火,已成為建築行業公開的祕密。也因此給建造師帶來相應的風險。

建築師掛靠的相關法律風險

  一、掛靠的法律特徵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築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專案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專案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缺乏承攬該工程專案的實際能力;

3、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而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也只是以企業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被掛靠的企業收取“管理費”而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等。

4、以“合法”的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

  二、掛靠的法律風險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及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因掛靠產生的法律後果,掛靠當事人應依法對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是掛靠經營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最高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不願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二是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三是根據《建築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是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是承攬工程和簽訂承包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對於建設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由於承包合同違法性的瑕疵不能彌補,應確認為無效。

五是以被掛靠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工程款如何結算取決於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實踐中的風險防範

在實踐中,為了可觀的管理費,我們一些具備資質等級的建築企業採取被掛靠的方式還是比較多的,既然已成現實,我們就要想辦法在掛靠過程中最大程度的規避和控制我們建築企業的風險,提供幾點意見以供參考:

  1、控制工程款資金流向

實際施工人花盡心思承攬工程,目的就是為了盈利,實際施工人為了盈利,什麼事情都有可能做得出來。由於實際施工人不是公司內部員工,在管理上也存在諸多不便。那麼控制了發包方的工程款,只有在實際施工人按實完成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存在違反約定的行為後再將工程款支付給實際施工人。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實際施工人在拿到工程款後,因實際施工人的違約行為而導致公司承擔賠償的風險,而且實際施工人為了順利難道工程款肯定會盡心盡力按照約定來執行,方便公司管理。開發公司也樂意直接將工程款撥付給建築企業,因為合同是跟建築企業籤的,直接撥付給實際施工人的話開發公司將面臨巨大的風險,所以這一點也是很可行的,但是建築企業千萬不可將領取工程款的權利授予給實際施工人,否則會給企業代來難以估量的損失。

  2、招投標階段的控制

工程招投標很多時候是必須的,實際施工人在招投標環節就已經介入其中。實際施工人在此階段承攬工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個是在招投標之前就跟發包人談妥,交由實際施工人承攬工程,再由實際施工人找一家掛靠的建築公司,以建築公司的名義再通過招投標的暗箱操作,以完成。另外一種就是實際施工人借用幾家建築公司的名義投標,然後在開標時通過做工作得以中標。施工企業在參與招投標和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審查合同相關條款,特別是有關工期、工程款和質量要求的條款,如果以實際施工人自身的條件,根本就不可能在約定工期完成該工程,或者說造價地於成本價時,企業一定要注意,因為此時的實際施工人肯定會在進場後要求增加造價或延長工期,要求得不到滿足後就會強行停工,對我們公司的聲譽和經營都是巨大的損失。

  3、施工過程中的控制

這個是施工的具體操作階段,工程做的好與壞就在這個時候反應出來,工程要是在質量方面出現問題,那麼損失才是巨大的,可能要十個同樣的工程才能把損失掙回來,在這個階段還要注意和業主協調關係,要控制實際施工人的專案章不能隨便敲,專案章也會被任何和公章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企業最好能現場派駐一個人員專門負責這方面事宜。

總之工程按期、按質完成才是重中之重,否則損失是不可估量的。

  4、關於掛靠人分包的控制

目前的建築市場中,出現了有人偽造有資質的建築公司,並以偽造的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的現象。發包人不注意審查,則會給自己帶來麻煩。近日,某公司出借其資質給個人承建工程,該個人又將其中專業工程分包給某偽造他人資質的個人。最後在施工中出現事故,導致一死一重傷,相關掛靠公司負責人都受到相應的處罰,甚至面對承擔刑事責任的處境,希望大家能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