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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監理工程合同管理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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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即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承擔其專案管理工作,並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建設監理工程合同管理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建設監理工程合同管理知識要點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節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檔案

1、合同檔案的組成: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與投標函附錄;專用條款;通用條款;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議書;價格清單。

2、發包人要求:

①、功能要求:工程目的、工程規模、效能保證指標和產能保證指標;

②、工程範圍:承包工作、工作界區說明、發包人配合工作;

③、工藝安排或要求;

④、時間要求:開始工作時間、設計完成時間、進度計劃、竣工時間、缺陷責任期;

⑤、技術要求;

⑥、竣工試驗

⑦、竣工驗收;

⑧、竣工後驗收(如有)

⑨、檔案要求;

⑩、工程專案管理規定

其他要求:對承包人的主要人員資格要求;相關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的辦理;對專案業主人員的操作培訓;分包;裝置供應商;缺陷責任期的服務要求等。

3、承包人建議書:是對“發包人要求”的響應檔案,包括承包人的工程設計方案和裝置方案的什麼;分包方案;對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什麼等。

二、訂立合同時需要明確的內容

1、 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的處理方法:無條件補償或有條件補償

1)、無條件補償:承包人複核時未發現錯誤,實施過程中該錯誤導致承包人損失,發包人應承擔並支付合理利潤;

2)、有條件補償:承包人複核時發現問題,發包人拒不修改,發包人承擔責任;承包人未發現問題,損失自己承擔。

3)、無論是否發現,下列資料錯誤導致的承包人損失,發包人應承擔責任:

①、發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資料和資料;

②、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③、對工程工藝安排或要求;

④、試驗和檢驗標準;

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無法核實的資料和資料。

2、 履約擔保:如果工程延期竣工,承包人有義務保證履約擔保繼續有效。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發包人承擔繼續提供履約擔保的責任;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承擔。

三、保險:

1、 承包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為僱員辦理工傷保險和其他保險。

2、 發包人為現場機構僱員投保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並要求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第三節 設計施工階段的總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1、開始工作:符合專用條款約定的開始工作條件時,監理人獲得發包人同意後提前 7天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合同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計算。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未用開工通知是由於承包人收到開始工作通知後首先開始設計工作。

2、設計管理:

1)、設計滿足標準規範的要求;

2)、設計應符合合同要求:遵守發包人要求和承包人建議書的約定,保證設計質量。

3)、設計進度:按發包人要求在合同進度計劃中列設計進度計劃,報發包人同意後執行。

3、設計審查:監理人對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檔案的審查期限不超過 21天;

4、順延合同工期的情況: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進度計劃延誤,可支付合理利潤。發包人責任原因:(因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延遲造成的費用增加或工期延遲,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①、變更;

②、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對承包人檔案進行審查;

③、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④、發包人提供的基準資料錯誤;

⑤、發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延誤到貨或變更交貨地點;

⑥、發包人未及時按照“發包人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⑦、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5、工程款支付管理

1)、合同價格的組成:

①、合同價格包括簽約合同價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的調整;

②、合同價格包括承包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支付的規費和稅金

③、合同清單列出的工程量僅作為估算的工程量,不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過程的實際或正確工程量。在價格清單中列出的任何工程量和價格資料僅用於變更和支付的參考資料,不能用於其他目的。

6、工程進度付款:

1)、分類和分解原則:勘察設計費;材料和工程裝置費;技術服務培訓費;其他。

2)、監理人審批:收到支付分解報告 7日內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

3)、監理人審查進度付款申請單:14天內給予稽核;發包人在監理人收到付款申請單 28天內付款。

7、變更管理:發包人要求變更、監理人發給承包人檔案的內容構成變更和發包人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等三種情況。

8、竣工驗收管理

1)、竣工試驗:承包人 21天前將竣工試驗申請送達監理人,監理人 14天內作出回覆,確定竣工試驗具體時間;

2)、竣工試驗程式:承包人進行適當地檢查和功能性試驗,保證每一個工程裝置都滿足合同要求,並能安全的進入下一階段試驗;承包人進行試驗,保證工程或區段滿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條件下安全執行;當工程能安全執行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可以進行其他工程竣工試驗,包括效能測試,以證明工程符合發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效能保證指標。

9、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 2年。

10、竣工後試驗

1)、發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發包人將試驗日期提前 21天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不參加應對試驗資料認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竣工後試驗未能通過,承包人修復或賠償。

2)、承包人進行竣工後試驗:發包人提前 21天將試驗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發包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試驗。

  建設工程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管理

  第一節 建設工程材料裝置採購合同概述

一、建設工程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的概念

1、建設工程材料裝置採購合同屬於買賣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1)、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是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合同即可成立,並不以實物交付為合同成立的條件。

2、建設工程裝置材料採購合同的特點:

1)、採購合同內容:一般限於物資採購交貨階段,主要涉及交界程式、檢驗方式、質量要求和合同價款支付等。大型裝置採購,除了交貨階段的工作外,還涉及裝置生產製造階段、裝置安裝除錯階段、裝置試執行階段、裝置效能達標檢驗和保修等方面的條款。

3、採購合同分類:

1)、按標的的不同分類:分為裝置採購合同和材料採購合同。

2)、按履行時間不同分類:分為即時買賣合同和非即時買賣合同。建設工程材料裝置採購合同一般情況下采用非即時買賣合同,常見的有貨樣買賣(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仍然應當與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試用買賣(試用期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分期交付買賣、分期付款買賣(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 20%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標的物使用費)等。

3)、按訂立方式不同分類:分為競爭買賣合同(包括招投標和拍賣)和自由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