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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傷情鑑定流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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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是面向社會、面向群眾的服務性機構,需要鑑定的,受暴者可自行到鑑定中心或委託婦聯辦理傷情鑑定工作。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家庭暴力傷情鑑定流程方式,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家庭暴力傷情鑑定流程方式

1、如何認定家庭暴力?

在生活中,我們也應該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員之間日常的爭吵,偶而的身體輕微傷害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與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區別開來,夫妻間爭執打鬧不能算做家庭暴力。

家庭中存在暴力現象時較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罵、爭執行為都能夠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認定家庭暴力必須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後果。比如 說,僅僅是軟組織輕微挫傷,或者說僅僅是暫時的皮肉之苦,次數有不是很多,很難讓法院定性為家庭暴力。只有毆打行為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時,法院才有可 能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認定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必須是經常性的和嚴重性的暴力行為。

2、何處做傷情鑑定?

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是面向社會、面向群眾的服務性機構,需要鑑定的,受暴者可自行到鑑定中心或委託婦聯辦理傷情鑑定工作。對經濟上確有特殊困難的受暴者,婦聯還會協調傷情鑑定中心在費用方面給予一定的特殊照顧。

目前,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還無法對家庭“冷暴力”做出等級鑑定。

3、傷情的鑑定報告有法律效力嗎?

傷情的鑑定報告,鑑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是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最有力證據。工作人員提醒市民,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要及時報警,如受傷則要及時進行傷情鑑定。

根據新《婚姻法》,家庭暴力可以作為離婚事由,受害方還可要求經濟賠償。所以證據的固定和保留就顯得非常重要。

4、家暴後第三天去醫院做傷情鑑定可以嗎?

可以做鑑定。但是因為沒有及時報警,所以要作為家暴的證據還要結合其他方面的證據來輔助證明。但是做總比不做好。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

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懲罰規定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作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如上,提醒廣大婦女面對家庭暴力不要忍氣吞聲,懂得收集證據來為自己維權、保護個人利益才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