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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鑑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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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重傷鑑定程式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絡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

鑑定損傷程度的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時,鑑定人有權瞭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祕密。

損傷程度的鑑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準相應的條文作出鑑定。

前款規定的鑑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鑑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複核。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準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的通知,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鑑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本標準施行前,已作出鑑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一九八六年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試行)》。

目錄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四章 喪失聽覺〔4〕

第五章 喪失視覺〔5〕

第六章 其他功能喪失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章 附 則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說明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四章 喪失聽覺〔4〕

第五章 喪失視覺〔5〕

第六章 其他功能喪失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章 附 則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說明

展開本站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的通知 司發[1990]070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 (局)、司法廳(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試行)》試行以來,在重傷的法醫學鑑定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同時,各地司法機關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現將司-法-部根據各地司法機關的意見修改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印發給你們,作為法醫評定重傷的標準,正式施行。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1990年3月29日

本站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鑑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絡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

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損傷程度的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時,鑑定人有權瞭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祕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鑑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本站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釐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骨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釐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

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併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迴圈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本站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脣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釐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