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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事故鑑定流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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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汽車交通事故鑑定流程方式,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汽車交通事故鑑定流程方式

  一、交通事故鑑定概念

1、交通事故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

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二、鑑定機構和鑑定

1、鑑定機構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劃定》和公安部《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治理辦法》的有關劃定,交通事故檢修、鑑定要實行專業化,即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修,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專門機構,並主要承擔事故調查所需要的鑑定;為使案件處理公正、公平,傷殘評定、車輛評估、司法精神病鑑定可以由有資質的社會機構承擔。同時,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對符合前提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應予以宣佈,辦案單位可以向當事人先容這些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檢修人與鑑定人

檢修人是指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依法指派或禮聘的從事交通事故技術檢修的職員。檢修人可以是專業職員,也可以是交通治理部分具有相應資格的辦案民警。鑑定人是指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依法指派或禮聘的從事交通事故鑑定的職員。鑑定人必需具有專門知識和專業資格。

  三、鑑定程式

1、鑑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鑑定和重新鑑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鑑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鑑定專案有助於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鑑定專案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鑑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鑑定部分鑑定。

2、委託鑑定

委託鑑定,應根據被鑑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一般指派或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職員、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託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此類鑑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鑑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3、鑑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鑑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檢修、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對於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檢修、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鑑定。重新檢修、鑑定可以由原鑑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鑑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鑑定人進行鑑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鑑定,假如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用度由重新鑑定申請人承擔。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修、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修、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