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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鑑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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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法醫鑑定專案:

傷害鑑定程式

1.損傷程度鑑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2.傷殘程度鑑定

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

3.因果關係鑑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係。

5.保險理賠鑑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並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

損傷後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8.護理依賴程度鑑定、醫療依賴程度鑑定

損傷致殘後對護理及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

9.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

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10.保險調查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由此看出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擴充套件閱讀篇】

1. [comment]∶評論的話   2. [expository notes]∶含有說明、解釋或評論的話;作說明或講解用的話   偶爾有對正文的講解和帶解釋性的注,但無評語   3   對某人的看法與對這人的感覺   詳細解釋      評論的話。   清 唐鑑 《廩貢生王府君墓誌銘》:“昔年官京師,閱 倭艮峰 日記,見其上方評語,有曰‘子 涵 子 潔 ’者,問之,則其 河南 同志 王檢心 、 王滌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回:“就將這本冊子的記載,改做了小說體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評語。” 趙樹理 《三裡灣·決心》:“ 玉生 一時想不出適當的評語來,只籠統地說:‘我覺著你各方面都很好!’” 編輯本段評語範文  X同學是個文靜懂事的女孩,踏實、穩重、有禮貌,時刻起著模範帶頭作用,給同學們作出表率。上課時用心聽講的神情,讓人感到你的專注、認真。你的作業乾淨整潔、字跡又漂亮,令老師感到非常滿意。你思維靈活,接受能力較強,勤于思考,大膽質疑。你的學習成績一直都很好,在班裡是一個的好女生。願你永遠健康、漂亮、快樂、上進,在知識的海洋裡遨遊,做一個強者、勝利者!你的聰明加上勤奮好學會令你成功,老師深深地祝福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