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安排實施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部門頒佈的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政策。
3、受理政府委託監督的工程建設專案報監手續,收取監督費和實施質量監督。
4、向政府報送受委託的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報告。
5、對建設各方的工程質量違規行為採取行政措施;對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工程與建設各方,報告政府主管部門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政處罰。
6、對預製建築構件和商品混凝土企業質量監督。
7、不斷完善檢測手段,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監督檢查檢測單位和企業試驗室的工作情況。
8、完成上級及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職能職責 [篇2]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標準;貫徹執行上級機構有關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2)受委託,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進行質量監督工作。
(3)向中心站報送年度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等有關檔案資料。
(4)根據工程進度,按照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和《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典型大綱》及時組織監督檢查,參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
(5)仲裁有關工程質量爭端,參與重大質量事故分析處理,及時向中心站上報質量監督工作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6)完成中心站交辦的.其他工作。
質量監督機構的許可權
1. 有權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安全和體現其質量行為等方面的檔案資料。
2. 有權進入被監督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 發現有資質不符的單位、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現象,有權責成工程專案法人及相關責任單位予以糾正。
4. 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問題和行為,有權責令其改正;發現有危及工程安全質量的重大問題,有權責令其停工。
5. 對工程建設中違反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按情節嚴重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罰。